【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14 0:00:00

潘金根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潘金根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2071刑初2923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金根。因本案于202259日被中山市某某局取保候审,同年11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一区检刑诉〔20222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金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1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潘金根已接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青出庭支持公诉,潘金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1215日至16日,由湖南艳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华公司)负责劳务工作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东段至中山××道改造工程(第一标段),在管线基坑支护土方开挖等工程作业过程中,未按施工方案放置拉森钢板桩进行支护,被监理公司先后两次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施工的情况下,艳华公司现场负责人被告人潘金根经与现场管理、施工人员协商后,决定不安装进行支护的拉森钢板桩,并在未取得工程复工令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被害人张某等人在挖开的沟槽内开展作业,作业过程中沟槽两侧泥土倒塌并掩埋张某,现场人员随即报警处理并将其挖出,张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2259日,被告人潘金根经电话通知后自行投案。归案后,潘金根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张某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并对潘金根予以谅解。

  被告人潘金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金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潘金根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潘金根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潘金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潘金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项、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金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叶文菲

员 杨渝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