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9 0:00:00

陈余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余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381刑初1559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余国。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722日主动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余国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1124日以速裁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孥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余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722日晚,被告人陈余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瑞安市飞云街道林泗垟村驶往孙桥村方向。1945分许,车辆逆向行经瑞友线(G322)下行9公里675米即瑞安市飞云街道林泗垟村地段,碰撞路边行人赖某,造成被害人赖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陈余国现场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置。经事故责任查明认定,被告人陈余国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余国驾驶的车辆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制动系统的前轮无装备车轮制动器,不符合检验技术要求;前照灯无远、近光灯光束切换,且外部被塑料薄膜所遮挡,不符合检验技术要求。经鉴定,被害人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281日,被告人陈余国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65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余国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余国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被告人陈余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余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余国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且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陈余国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故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余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振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依伦

书记员张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