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 0:00:00

廖亮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廖亮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621刑初160

 

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亮华。因本案于20228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5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2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亮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1025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亮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812日上午,被告人廖亮华持枪在紫金县中坝镇水坑村尖峰顶处打猎,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火药枪一支、弹药若干,公安民警并在其位于紫金县××镇××村××队××号的家中搜查出疑似火药、射钉弹等若干。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廖亮华手上缴获的一支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廖亮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亮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查获的火药枪支一支(照片),证人李某、孙某、廖某1、廖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被告人廖亮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亮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亮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提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廖亮华拘役五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廖亮华的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悔罪的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亮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陈富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春霞

李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