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艮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726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艮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2年9月27日被石门县XXX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常石检刑诉〔2022〕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艮如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艮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15日,石门县XXX太平派出所接到举报称被告人陈艮如在无民用持枪证情况下家中藏有枪支,民警随即前往陈艮如家中检查,在其家中查获一支火铳。后经常德市XXX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认定陈艮如藏在家中的火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陈艮如归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艮如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艮如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陈艮如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艮如违反国家枪支管制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艮如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艮如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XXXX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玉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治霖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