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2 0:00:00

兰家轩、李彬抢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兰家轩、李彬抢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82刑初912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家轩。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285日被宁乡市××局刑事拘留。2022816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爱华,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彬。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285日被宁乡市××局刑事拘留。2022816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志国,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长宁检刑诉〔2022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家轩、李彬犯抢劫罪,于202210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袁绍洪、书记员曹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家轩及其辩护人王爱华、被告人李彬及其辩护人钟志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1月,被告人李彬、兰家轩与欧某、黄某、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由欧某带着李某1(另案处理)帮助被害人彭某1“跑分”,在“跑分”过程中抢走“跑分”资金,并事前购买了作案工具水果刀。

  202226日,被害人彭某1联系欧某到××乡××街道陌陌酒店“跑分”。得知消息后,黄某纠集被告人兰家轩及张某、王某、周某(均另案处理)、尹某、李某1到宁乡市唯爱电竞酒店,并准备了作案工具西瓜刀、铁棍。黄某等人在酒店房间内进行了明确分工:由欧某带着李某1到彭某1处“跑分”、及时告诉被告人李彬及黄某“跑分”的地点、在场人员情况,在卡内有资金进入后,立即发信息通知被告人李彬及黄某;再由被告人兰家轩及张某、王某、周某、尹某到房间将李某1带走;被告人李彬、黄某在酒店外接应。在“跑分”过程中,欧某得知李某1账户内有五万元资金转入,立即发信息告诉了被告人李彬、黄某,并找借口离开了房间。被告人兰家轩及张某、王某、周某、尹某随即赶到陌陌酒店,被告人兰家轩持西瓜刀、尹某持铁棍进入陌陌酒店8688号房内,威胁在场的彭某1、周苗并强行将李某1带出房间,与此同时,张某、王某在房间门口接应,周某在电梯口接应。李某1与黄某汇合后,通过手机将其招商银行卡内(卡号62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五万元转走。

  事后,被告人李彬分得10000元,被告人兰家轩分得500元,黄某分得12000元,欧某分得3000元,李某1分得9000元,尹某分得800元,王某、张某每人分得300元及一包和天下香烟,剩余的钱被黄某、李彬、欧某等人共同挥霍。

  202227日,被告人兰家轩主动到宁乡市××局白马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于202281日,被宁乡市××局玉潭派出所将其传唤到案。

  202284日,被告人李彬主动到宁乡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彬退赔了被害人彭某1损失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兰家轩退赔了被害人彭某1损失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如下证据: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银行流水明细、领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李某1、周某、黄某、张某、尹某、王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家轩、李彬的供述和辩解;5、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6、宁乡市××局白马桥派出所的情况被告人兰家轩的询问笔录。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家轩、李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兰家轩、李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以长宁检量建〔2022549号量刑建议书提出:被告人兰家轩、李彬犯抢劫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兰家轩、李彬在共同犯罪中均作用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2、被告人李彬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兰家轩在传唤到案前能主动到××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3、被告人兰家轩、李某2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被告人兰家轩、李某2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兰家轩、李彬犯抢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0221121日,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兰家轩、李彬的量刑建议调整为:建议对被告人兰家轩、李彬犯抢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兰家轩、李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兰家轩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兰家轩在本案中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兰家轩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被告人李彬的辩护人认为李彬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对李彬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221月,被告人李彬、兰家轩与欧某、黄某、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由欧某带着李某1(另案处理)帮助被害人彭某1“跑分”,在“跑分”过程中抢走“跑分”资金,并事前购买了作案工具水果刀。

  202226日,被害人彭某1联系欧某到××乡××街道陌陌酒店“跑分”。得知消息后,黄某纠集被告人兰家轩及张某、王某、周某(均另案处理)、尹某、李某1到宁乡市唯爱电竞酒店,并准备了作案工具西瓜刀、铁棍。黄某等人在酒店房间内进行了明确分工:由欧某带着李某1到彭某1处“跑分”、及时告诉被告人李彬及黄某“跑分”的地点、在场人员情况,在卡内有资金进入后,立即发信息通知被告人李彬及黄某;再由被告人兰家轩及张某、王某、周某、尹某到房间将李某1带走;被告人李彬、黄某在酒店外接应。在“跑分”过程中,欧某得知李某1账户内有五万元资金转入,立即发信息告诉了被告人李彬、黄某,并找借口离开了房间。被告人兰家轩及张某、王某、周某、尹某随即赶到陌陌酒店,被告人兰家轩持西瓜刀、尹某持铁棍进入陌陌酒店8688号房内,威胁在场的彭某1、周苗并强行将李某1带出房间,与此同时,张某、王某在房间门口接应,周某在电梯口接应。李某1与黄某汇合后,通过手机将其招商银行卡内(卡号62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五万元转走。

  事后,被告人李彬分得10000元,被告人兰家轩分得500元,黄某分得12000元,欧某分得3000元,李某1分得9000元,尹某分得800元,王某、张某每人分得300元及一包和天下香烟,剩余的钱被黄某、李彬、欧某等人共同挥霍。

  202227日,被告人兰家轩主动到宁乡市××局白马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于202281日,被宁乡市××局玉潭派出所将其传唤到案。

  202284日,被告人李彬主动到宁乡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彬退赔了被害人彭某1损失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兰家轩退赔了被害人彭某1损失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兰家轩、李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银行流水明细、领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李某1、周某、黄某、张某、尹某、王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家轩、李彬的供述和辩解;5、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6、宁乡市××局白马桥派出所的情况被告人兰家轩的询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家轩、李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兰家轩、李彬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家轩、李彬在共同犯罪中均作用积极,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彬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兰家轩在传唤到案前能主动到××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兰家轩、李彬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兰家轩、李某2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两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兰家轩、李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家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83日至2028112)

  二、被告人李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84日至202811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刘春生

人民陪审员 刘坤山

人民陪审员 唐金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员 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