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1 0:00:00

卢守家、卢纪华等非法制造、买卖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卢守家、卢纪华等非法制造、买卖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821刑初397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守家,曾用名卢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于2021126日、2022112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局、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纪华,绰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于2021126日、2022112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局、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泽虎。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于2021126日、2022112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局、本院取保候审。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慈检刑诉﹝2022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守家、卢纪华、叶泽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210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1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11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守家、卢纪华、叶泽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20173月至6月,黄某(另案处理)通过淘宝在“大众顺达”淘宝网店先后多次购买共计8支“南山327B”射钉枪及配件等,并伙同莫某(另案处理)一起使用手磨机等工具将购买的射钉枪改装成火枪,改装成功后,两人共谋将改装后的火枪销售给他人牟利。

  201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卢守家以800元的价格向莫某购买了一支改装后的火枪,并用于打猎。

  2017年至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卢纪华以670元的价格向莫某购买了一支改装后的火枪,并用于打猎。

  2019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泽虎以450元的价格向莫某购买了一支改装后的火枪,并用于打猎。

  2020924日凌晨,江苏省南通市XX局崇川分局民警抓获莫某后,莫某分别联系三人将涉案火枪放在指定位置后,莫某带领民警找到涉案火枪并由民警扣押。经江苏省南通市XX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这三支疑似火枪均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江苏省南通市XX局崇川分局移送犯罪线索函及相关材料、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莫某、黄某、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守家、卢纪华、叶泽虎的供述和辩解,江苏省南通市XX局物证鉴定所通公物鉴()字[2020233号鉴定书及枪支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守家、卢纪华、叶泽虎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守家、卢纪华、叶泽虎均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卢守家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视社区矫正评估等情况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卢纪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视社区矫正评估等情况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叶泽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视社区矫正评估等情况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卢守家、卢纪华、叶泽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111212时许,被告人卢守家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回到家中,由办案民警带至湖南省慈利县XX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111212时许,被告人叶泽虎接到XX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湖南省慈利县XX局龙潭河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111213时许,被告人卢纪华接到XX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湖南省慈利县XX局高桥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守家、卢纪华、叶泽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守家、卢纪华、叶泽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三被告人均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守家、卢纪华、叶泽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调查报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守家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卢纪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叶泽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卢守家、卢纪华、叶泽虎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未报到,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人民陪审员 李 

人民陪审员 莫志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聂玉娥

杨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