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军、破坏电力设备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陕0423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某,2013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21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2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22年4月2日被XX机关抓获,次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泾阳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某某,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泾阳检刑诉(2022)64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向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某因没有钱花,本身也没有工作,遂萌生盗窃电线卖钱的念头。2022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驾驶租赁的车号为xxx某某号黑色帕萨特轿车从泾阳县城出发,沿红色旅游路一路向北行驶,在安吴镇雒仵村踩好点后,又驾车回到县城。19时许,被告人驾驶该车至作案地点伺机作案。20时30分许,将作案车辆停在作案现场附近,步行至雒仵村东路组东边的作案现场,攀上电杆,从西向东将灌溉用电线第一至第二电杆四根电线剪断,线长200米;又将第二根至第三根电杆四根电线一边剪断,线长200米,因被人发现停止作案,其行为导致该灌溉线路全部停电,周边20亩农田无法正常灌溉。经陕西秦政衡达监测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评估损失为3980元,XX机关告知被告人评估结果后,其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以盗窃为手段,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行为,危害公共电力安全,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向某某系累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向某某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其租赁的车号为陕UXQX某某号黑色帕萨特轿车从泾阳县城出发,沿红色旅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吴镇雒仵村,在看好盗窃地点后又驾车回到县城。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驾车来到雒仵村,在将作案车辆停在作案现场附近后,步行至雒仵村东路组东侧的作案现场,攀上电杆,从西向东将灌溉用电线第一至第二电杆四根电线剪断,线长200米;又将第二根至第三根电杆四根电线一边剪断,线长200米,因被人发现停止作案,其行为导致该灌溉线路全部停电,周边20亩农田无法正常灌溉。经陕西秦政衡达监测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电线物品损失修复费用为39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路某1证言证明:2022年3月30日20时许,他骑摩托车在他村东路组遛狗,在距离旅游路200米左右的地方,在路北有一条土路,他骑摩托车沿着土路向北走,走了不到100米的距离,他看土路的东边停了一辆黑色大众轿车,他走到车跟前的时候,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他快走到土路尽头的时候,看到一根电线落在路上,他朝上看发现电线杆之间的电线西边的一头被剪断掉在地上,西边第一根电杆和第二根电杆之间的电线不见了,他就给他哥路某2打电话,他们过来之后确定电线被盗了就报警了。
2、证人路某2证言证明:他是雒仵村书记,2022年3月30日20时30分许,他村路某1给他电话说村里东路东组的电线被盗了,他到现场后发现由西向东一共有两档电线被盗,最西边的一档四根线已经被盗了,紧挨着东边的那一档四根线从西边被弄断了,东边的还没有弄断。路某1说当时在抽水站北边停了一辆车,他过去查看时,发现电线已经被从杆子上剪断了。他到现场看了情况后就报警了。被盗的电线一共有两档,每档有四根线,其中一档的四根电线两头全部被弄断以后拿走了,另外还有一档还是四根电线一头被弄断,另一头还没来得及被弄断就被村里人发现了,每根线长约60米,四根就是240米,还有240米没有被盗,但是被破坏了。被盗的是50裸铝线,里面加有钢丝,大概价值4000元左右。被盗电线是村里集体的,是从村里的变压器上接的一路电,一直都正常用着呢,被盗的时候还通着电。最近村上的小麦和树苗正春灌呢,电线被盗、被破坏后,导致浇地的事没有办法正常进行。路某1当时在现场看见车了,是一辆黑色的大众轿车,车牌是陕U,尾号是533。
3、证人申某某证言证明:他在雒仵村东路组东边打了一口机井,主要负责周边二十亩地的灌溉,这个机井有电才能用水泵抽水灌溉,用的电是村上专门从电房接过来的线路,如果停电就用不了了。
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他和别人合伙开了一个陕西丰伟汽租公司,陕UXQX某某号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是他买的,在他弟赵彤名下,2022年1月29日他把车租出去后还没有还回来。
5、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他经营一家陕西峰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UXQX某某号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是他股东赵某某的车,一直在他公司往外租,2021年1月29日租给泾河新城崇文佳苑一个叫向某某的人,向某某说他经营渣土车,租车是为了照看渣土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泾阳县安吴镇雒仵村东路组东侧100米左右麦地。被告人向某某对该现场进行了指认。
7、搜寻笔录证明:2022年4月3日XX机关在雒仵村案发现场附近对被盗电线进行搜寻,均未发现。
8、估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电线物品损失修复费用为3980元。
9、证明证明:泾阳县供电分公司出具证明,证实2022年3月31日,安吴供电所上报雒仵4号配电变压器抗旱线路被盗,此次事件造成经济损失为4000余元。
10、情况说明证明:雒仵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电线被盗导致停电40个小时,机井无法使用,致使村东路组春灌受到影响。
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向某某2013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21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2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
12、汽车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向某某2022年1月30日在田某某处租赁陕UXQX某某号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
13、行车轨迹图证明:陕UXQX某某号车辆于2022年3月30日16时56分至17时08分在泾阳县安吴镇雒仵村,当日19时25分许在安吴镇东药路雒仵村西247米处。
14、抓获经过证明:2022年4月2日22时许民警在泾阳县北当巷东口将被告人向某某抓获。
15、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向某某出生于1977年10月29日,案发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16、被告人向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均已供认。
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向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完毕后再次犯罪,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向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理。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嘉凝
人民陪审员 王京五
人民陪审员 王 铁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贺瑞兴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