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原陕西省吴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9/23 0:00:00

袁某某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袁某某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626刑初56

 

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2022310日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被甘肃省庆城县XX局取保候审。20224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起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427日经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检刑诉(202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7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人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1211日,被告人袁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甘MXXX某某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和,李某某将袁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22131日,袁某某驾驶宁AXXX某某号别克轿车从吴起县出发,于当晚23时许来到甘肃省庆城县蔡家庙乡蔡家庙村李某某家附近的打麦场,看到李某某驾驶的甘MXXX某某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停放在打麦场中,便产生了破坏李某某驾驶的甘MXXX某某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想法。后袁某某来到该车右后轮处找到刹车油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对刹车油软管进行烧蚀,大约持续了二三分钟,袁某某认为已破坏了刹车油软管便驾车离开返回吴起县城。20222310时许,李某某驾驶甘MXXX某某号轿车载着其父母及女儿走亲戚,在下山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无刹车,遂将车辆挂到1档低速行驶到刘某某家中,经刘某某检查发现车辆右后轮胎刹车油软管破裂,破裂口有烧焦的痕迹,李某某便报案至甘肃省蔡家庙派出所。经甘肃省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可排除甘MXXX某某号小型轿车右后轮制动液软管故障起火(自燃)的可能性;该制动液软管烧损部位痕迹,符合由锋利的造痕作用形成破裂口,由外部火源烧蚀所形成的特征。(2)MXXX某某号小轿车右后制动液软管外部橡胶层及中间织物层烧损,内部橡胶层破裂,处于工作状态下的制动液软管漏油,为甘MXXX某某号小轿车制动系统失效的原因。

  2.2022317日,袁某某甲(系被告人袁某某的二哥)经被告人袁某某的介绍,将自己的宁AXXX某某号丰田酷路泽车辆通过吴起县酷野二手车交易行老板霍某的联系以58.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延安市一买家,售车款58.9万元经袁某某转交给了袁某某甲。为安全起见,袁某1(系被告人袁某某的大哥)在网上购买了一个不锈钢铁质箱子交给袁某某甲,袁某某甲将售车款及自己的1.1万元共计60万元现金放置在铁质箱子内并将铁质箱子放在自己驾驶的陕JXXX某某号现代车背箱。后被告人袁某某从袁某某甲、袁占武二人处得知放置在陕JXXX某某号现代车背箱铁质箱子内有60万元现金。2022411日凌晨3时许,袁某某与朋友杨某在白豹镇山上拖车后返回吴起县迎宾大道杏树沟门小区B区,因自己之前向袁某某甲索要欠款未果,便萌生了盗窃袁某某甲车内现金的想法。后袁某某从其驾驶的车内拿出一双白色手套戴上后进入杏树沟门B区院内,来到陕JXXX某某号现代车旁用随身携带的一个铜制马属相制品砸碎车辆左侧后车门玻璃,进入车辆后座翻开车背箱,将装有60万元现金的不锈钢箱子盗走并藏匿在杏树沟门小区B1号楼3单元一楼楼梯下角落处,用纸箱子遮盖后回到袁占武家中休息。4118时许,袁某某甲得知车内存放的现金被盗便报案至吴起县XX局。413日,袁某某将装有60万元现金的不锈钢铁质箱子经袁占武归还给袁某某甲。经XX机关检查,被盗的不锈钢铁质箱子内共装有现金60万元。案发后,袁某某甲对袁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汽配销售单、婚姻登记表、XX交通智能查询单、收条、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户籍信息单;2.证人袁占武、岳巧会、李某1、刘某某、杨建东、冯某、霍飞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甲、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省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破坏他人车辆的制动系统,致使车辆制动系统失效,危害公共及人身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在量刑上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为坦白。2.本案被告人与两位受害人有着特殊关系。被告人袁某某与受害者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发生家庭矛盾后,因不懂法,才会破坏妻子驾驶的车辆刹车油管,内心上并没有要伤害李某某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与受害人袁某某甲是亲兄弟关系,因为向袁某某甲索要欠款,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才萌生盗窃的犯意,事后主动将犯罪事实告知同胞兄弟袁占武,自愿将所盗窃的60万元全部退还给袁某某甲,且已取得谅解。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可改造性大。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

  2022317日,被害人袁某某甲(被告人袁某某二哥)将自己的宁AXXX某某号丰田酷路泽通过袁某某介绍的吴起县酷野二手车交易行老板霍飞联系以58.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宝,车款以现金的方式通过袁某某给了袁某某甲。后袁某某甲添加1.1万元凑成60万元,放置在袁占武(袁某某大哥)在网上购买的不锈钢一铁质箱子内,又将铁质箱子放在自己的陕JXXX某某车背箱内。后袁某某从袁某某甲、袁占武处得知车款存放的地方。2022411日凌晨3时许,袁某某与朋友杨建东在白豹镇山上干活后返回吴起县迎宾大道杏树沟门小区B区,因之前向袁某某甲索要欠款未果,便萌生了盗窃袁某某甲车内现金的想法。袁某某便从其驾驶的车内拿出一双白色手套戴上后进入杏树沟门小区B区院内,来到陕JXXX某某号现代车旁用随身携带的一个铜制马属相制品砸碎车辆左侧后车门玻璃,进入车辆后座翻开车背箱,将装有60万元现金的不锈钢箱子盗走并藏匿在杏树沟门小区B1号楼3单元一楼楼梯下角落处,用纸箱子遮盖后回到袁占武家中休息。4118时许,袁某某甲得知车内存放的现金被盗便报案至吴起县XX局。413日,袁某某将装有60万元现金的不锈钢铁质箱子经袁占武归还给袁某某甲。经XX机关检查,被盗的不锈钢铁质箱子内共装有现金60万元。案发后,袁某某甲对袁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22411日,吴起县XX局刑侦大队接吴起县XX局城镇派出所移交案件称:其辖区居民袁某某甲报案称其陕JXXX某某号现代车被其哥哥袁占武停放在杏树沟门B区院内停放,上午9时许发现驾驶室后玻璃被砸,车背厢存放的铁皮箱(内放有现金60万元)被盗,请求查处。

  2.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证明,2022412日,吴起县XX局决定对袁某某甲现金被盗案立案侦查。2022414日在杏树沟门C区将袁某某抓获,415日刑事拘留。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22414日,吴起县XX局刑事侦查大队依法扣押了袁某某甲持有的不锈钢材质箱子一个(内放现金60万元)418日,吴起县XX局依法将不锈钢箱子及箱子内放有的现金60万元(面值100元的35万元,面值50元的25万元)发还给袁某某甲。

  4.袁某某甲出具收条证明,2022318日,收到郭振山的酷路泽车款28.9万元(现金),收到霍飞酷路泽车款30万元(现金),共计是58.9万元。

  5.袁某某甲出具的谅解书证明,2022411日早晨袁某某甲发现自己车内的60万元现金失窃便报警,413日晚其弟弟袁某某到其家中承认60万元被其拿走,并向他返还了失窃的全部现金,因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律程序,没有及时告知吴起县XX局办案人员。因被告人袁某某系其亲弟弟,一时糊涂触犯法律,返还了全部现金,取得了其和其家人的原谅,现其对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给袁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吴起县吴起镇白沟洼杏树沟门B区院内小区南侧住宅楼1-3楼楼底一车牌号为xxx某某号现代越野车,该车门呈关闭状态,车门完好,车辆左侧后车窗窗户玻璃被破坏,地面和车后排座位有大量的玻璃碎片,对被撬坏的车窗玻璃拍照固定原物提取;打开车辆后备箱,被向内放有大量的日常生活用品,未发现翻动痕迹,据被害人袁某某甲陈述其被盗的现金就存放在后备箱一灰色盖子的塑料箱内,经仔细检查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在现场提取了陕JXXX某某号现代越野车驾驶室车门外侧把手、左后门外侧把手、左后门内侧扶手、左后门内侧把手、后备箱外侧门把手、后备箱内侧把手凹槽指纹痕迹。

  7.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侦查民警依法对袁某某于2022413日将其盗窃并已归还给袁某某甲的现金进行清点,经清点面值100元的有35万元,面值为50元的有25万元,共计60万元整。

  8.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经袁某某辨认,其在吴起县迎宾大道杏树沟门B区院内1号楼3单元楼门前停车位处将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现代车辆车玻璃砸碎,在车辆后备厢处盗窃了一个不锈钢铁质箱子(内装有现金60万元),后其将所盗窃的不锈钢箱子藏匿到杏树沟门B区院内1号楼3单元一楼楼下空隙处,并用纸箱遮盖。

  9.袁某某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证明,2022411258分许,袁某某从一辆白色越野车下车后又上到一辆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车辆,白色越野车随即离开。301分,袁某某下车,视频监控可见双手戴白色手套步行进入杏树沟门小区B区大门。同时证明侦查机关在对袁某某进行讯问时未有刑讯逼供等情形发生。

  10.被害人袁某某甲证明,2021年他在银川以6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丰田酷路泽越野车,2022317日,经他弟弟袁某某联系中介霍飞以58.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刘宝,交易后他要现金,他便委托其弟弟袁某某将58.9万元全部折成现金,319日还是20日,袁某某将58.9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全部给他,他自己又添了1.1万元合计60万元放在他的陕J2T5某某号车背厢。他哥哥袁占武在网上购买了一个铁皮箱子,该箱子带有锁扣,他在323日将60万元现金全部放在该铁质箱子内,并将箱子放在陕JXXX某某号现代车背厢的杂物箱内。2022410日上午11时许,他哥哥袁占武到吴起县和居小区将他放钱的陕JXXX某某号现代车开走,11日上午9时许,他哥哥袁占武打电话称陕JX某某某某号现代车玻璃被砸,车背箱杂物箱内存放的铁箱丢失。2022413日晚,他弟弟袁某某打电话告诉他,称其丢失的60万元被他(袁某某)拿走,并让他去袁占武的住处找钱,他去到袁占武位于吴起县杏树沟门B区院子时,看到袁某某怀里抱着被盗现金的箱子,袁占武下楼后袁某某就把装有60万元的箱子给他,他看到箱子完好无损,就把箱子放在车背厢并驾车离开。因袁某某系他亲弟弟,袁某某说要自己考虑一下,他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所以没有及时给办案机关反映该情况。之前他欠袁某某大约七八千元左右,310日袁某某向他借钱,他称自己售车的钱准备再购买车辆所以就没有给袁某某借钱。

  11.证人袁占武证明,2022410日上午10时许,他兄弟袁某某驾车拉着他到吴起县和居小区将他放下,他去和居小区找到其兄弟袁某某甲,借用了袁某某甲的陕JXXX某某号银灰色现代SUV越野车,后驾驶该车辆在街道办事,当日晚上8时许将车辆停放在吴起县杏树沟门B区小区自己家的楼下。411日他起床后看到兄弟袁某某也在他家中,袁某某称其于当日凌晨3时许回到他家睡觉的。11日早晨8时许,他下楼后看到陕JXXX某某号银灰色现代SUV越野车车辆左后玻璃被砸,他赶紧上车检查,发现后备箱的工具箱存放60万元现金的箱子被盗。该不锈钢铁质箱子是他在网上购买的,324日他和袁某某甲将60万元现金放入该箱子内,后又将装钱的箱子放在陕JXXX某某号银灰色现代SUV越野车后备箱的工具箱里。车背厢里放钱的事情只有他和袁某某甲、袁某某知道。2022413日晚,袁某某甲给他打电话说丢失的60万元被袁某某拿走了,都在他家楼下,他下楼后看到袁某某甲、袁某某二人站在该二人的车辆后备箱处,车辆后备箱均打开,钱在袁某某甲驾驶的长安车辆车背厢内放着,后袁某某甲驾驶车辆就离开。

  12.证人杨建东证明,袁某某系他朋友,2022410日下午他打电话叫袁某某和他一起到吴起县庙沟镇米渠山上拖车(干活),拖完车回到吴起已经是当晚11时许,后他们又驾车到白豹镇打扮山去拖车,直到11日凌晨3时许回到吴起,他驾驶自己的陕J068某某号白色丰田车辆将袁某某送到白沟洼胜明宫超市门前,袁某某便回家,他于当日3时许回到家中。

  13.证人冯张宝证明,2022410日白天他在吴起县旭胜物业公司上班,下午五点半左右回到杏树沟门B区家中,直到11日上午9时许离开家中。411日凌晨2时许他听到停放在其居住的楼房前的汽车有报警声音,持续了大约5秒左右,但他没有起床去查看。

  14.证人霍飞证明,2022314日袁某某找他出售一辆宁AXXX某某号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他就发在朋友圈,后一个同行郭振山介绍了延安市一个二手车交易行老板刘宝,经协商刘宝以58.9万元要求购买。袁某某甲和袁某某称其二人银行卡无法取钱,要求用现金交易,刘宝就给他的银行卡转账30万元,给郭振山转账28.9万元。次日他和郭振山将58.9万元全部取成现金交给袁某某,袁某某甲给他出具了收条。他作为中介人赚取了5000元的介绍费。

  1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袁占武系他大哥,袁某某甲系他二哥,他是老三,他们三人系亲兄弟关系。2022311日左右他二哥袁某某甲要出售自己的宁AXXX某某号丰田酷路泽车辆,但因定边县二手车行给的价格太低,他便联系了吴起县合沟经营酷野二手车交易行老板霍飞,通过霍飞的介绍,317日延安的一个买家到吴起,双方经协商以58.9万元的价格将其二哥袁某某甲的宁AXXX某某号丰田酷路泽出售,买家一次性将购车款58.9万元汇入霍飞的银行账户内,后霍飞和他分次将58.9万元取成现金并交给袁某某甲。过了几天袁占武称其在网上购买一个铁箱子用来装钱,他便给袁占武支付宝转账了六七十元。326日前后,他和袁占武聊天过程中,得知卖车的钱在袁某某甲的灰色现代车辆后背箱放着。

  2022410日上午,袁占武称其去袁某某甲家中借袁某某甲的车辆,他便送袁占武去袁某某甲居住的二中和居小区,后他向袁某某甲打电话索要袁某某甲欠他的1万余元钱,但袁某某甲没有给他偿还。10日下午他和杨建东去庙沟镇米渠山上拖车,后又去白豹镇打扮山上拖车,于11日凌晨3时许返回吴起县,杨建东开车将他送到迎宾大道杏树沟门小区B区前便离开,他坐在自己的车上想起自己白天问袁某某甲要钱没有要到,越想越气,袁某某甲有钱还不给自己偿还,同时他又想到白天他大哥袁占武要借用他二哥袁某某甲的车辆,他便想着进到小区后查看他二哥袁某某的银灰色现代越野车是否停放在该小区,如果停放他就把车玻璃砸了将装钱的箱子盗走,如果不在的话他就去袁占武家中睡觉。后他便在其车上戴了一双白色手套,裤兜内装一个铜制的马属相制品进入杏树沟门B区,看到他二哥的灰色现代车停放在袁占武的楼门口停车位上,他便用左手将铜制马属相制品贴在车辆左后门玻璃上,右手用力拍打铜制马属相制品,砸碎车玻璃后他将玻璃推到后排座位上,用手打开车辆左后车门,车辆开始报警,他进入车内关闭车门,在车辆后备箱找到一个铁箱子,他把铁箱子拿出来放在袁占武居住的一楼楼梯下面空隙处,并用纸箱子遮盖,之后便到袁占武家中睡觉。11日早晨8时许,袁占武打电话告诉袁某某甲车玻璃被砸,车内放置的铁箱子也丢失,他装作不知道。袁某某甲报警后XX机关开始调查,他越想越害怕,想把钱还给袁某某甲又害怕袁某某甲打他,413日他给袁占武打电话说车玻璃是他砸的,车内装现金的箱子也是他盗走的,后他把该箱子通过袁占武给了袁某某甲。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

  20191211日,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登记结婚,并入赘到李某某家,婚后购买了甘MXXX某某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217日李某某将袁某某诉至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22131日,袁某某驾驶宁AXXX某某号别克轿车从吴起县出发,于当晚23时许来到甘肃省庆城县蔡家庙乡蔡家庙村李某某家附近的打麦场,看到李某某驾驶的甘MXXX某某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停放在打麦场中,便产生了破坏该车辆致使无法正常行驶的想法。后袁某某来到该车右后轮处找到刹车油软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对刹车油软管进行烧蚀,大约持续了二三分钟,袁某某认为已破坏了刹车油软管便驾车离开返回吴起县城。20222310时许,李某某驾驶甘MXXX某某号轿车载着其父母及女儿走亲戚,在下山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无刹车,遂将车辆挂到1档低速行驶到刘某某家中,经刘某某检查发现车辆右后轮胎刹车油软管破裂,破裂口有烧焦的痕迹,李某某便报案至甘肃省蔡家庙派出所。经甘肃省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可排除甘MXXX某某号小型轿车右后轮制动液软管故障起火(自燃)的可能性;该制动液软管烧损部位痕迹,符合由锋利的造痕作用形成破裂口,由外部火源烧蚀所形成的特征。(2)MXXX某某号小轿车右后制动液软管外部橡胶层及中间织物层烧损,内部橡胶层破裂,处于工作状态下的制动液软管漏油,为甘MXXX某某号小轿车制动系统失效的原因。

  上述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22231530分许,甘肃省庆城县XX局蔡家庙派出所接李某某报案称:自己驾驶的甘MXXX某某号灰色现代北京牌索纳塔车辆,在早晨10时许行驶中发现无刹车,后经检查发现车辆右侧后轮轮胎的刹车油管被破坏,怀疑被人为破坏,请求查处。

  2.立案决定书证明,2022310日,甘肃省庆城县XX局决定对袁某某破坏交通工具案立案侦查。

  3.机动车行驶证证明,甘MXXX某某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李某某,注册日期为20111018日,发证日期为202115日。

  4.汽配销售单证明,202228日,西安鹏发汽配向客户庆城小任出售了统一齿轮油1桶、刹车油2桶、刹车油管1个,合计价值385元。

  5.婚姻登记表及甘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20191211日,袁某某与李某某在甘肃省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21年月日李某某起诉袁某某离婚,被法院已经受理。

  6.XX交通智能查询单证明,经甘肃省庆城县XX交通查询,2021131230251秒,宁AXXX某某号车辆在庆阳庆城三十里铺柳树湾村卡口下行,131231733秒,该车辆在庆城县庆城镇张口路卡口下行。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甘肃省庆城县蔡家庙乡蔡家庙村东畔组李某某家中麦场,该麦场内有积雪,可见杂乱的车轮碾压痕迹及踩踏雪迹,车轮碾压处积雪有消融结冰。据报案人李某某称:在麦场西南角有一东西方向的车轮碾压痕就是其停放车辆的位置,在该碾压痕迹的积雪轮胎印痕上,发现有一处11cm6cm范围黑色油污。

  办案民警将车辆右后车轮拆卸,在减震、刹车盘上可见黑色油污,刹车油管上缠有红色胶带(1号,实物提取)、打开红色胶带,油管上可见长2.5cm焦黑色破损,其余部位未见明显异常。

  8.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经袁某某辨认,其在作案过程中驾驶车辆停放车辆的地点和辨认出其驾车通往作案现场李某某家麦场的乡村土路口的地点。

  经袁某某指认出作案现场(李某某家中的麦场)、破坏的甘MXXX某某号小轿车、破坏甘MXXX某某号小轿车右后轮刹车油管的具体位置。

  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22221日,经甘肃省中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甘中诚司鉴所【2022】车鉴字第【0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可排除甘MXXX某某号小型轿车右后轮制动液软管故障起火(自燃)的可能性;该制动液软管烧损部位痕迹,符合由锋利的造痕作用形成破裂口,由外部火源烧蚀所形成的特征;甘MXXX某某号小轿车右后制动液软管外部橡胶层及中间织物层烧损,内部橡胶层破裂,处于工作状态下的制动液软管漏油,为甘MXXX某某号小轿车制动系统失效的原因。

  10.被害人李某某证明,她和袁某某系夫妻关系,袁某某是她家的上门女婿。202213015时许,她将自己于202116日购买的灰色甘M11B某某号北京现代索纳塔小型轿车开回到庆城县蔡家庙乡蔡家庙村东畔自然村自己家的麦场停放后便回家过年,之后一直未动过车辆,直到202223日上午10时许,她驾驶该车辆载着她的父母、她女儿走亲戚家,当开车下山时发现踩刹车踩不住,她没办法就把车辆挂到1档开下山到蔡家庙乡的街道,她便给其姐夫刘某某打电话说了情况并发微信视频,刘某某让她将车辆引擎盖打开,打开后刘某某在微信视频中发现车辆的刹车油剩一点点了,就让她把车辆开到其家中,她把车开到刘某某家中,刘某某给车辆又加了一些刹车油观察了一会儿,发现刹车油又减少了,刘某某查看了一下刹车管,发现她驾驶的灰色甘M11B某某号北京现代索纳塔小型轿车车辆右侧后轮轮胎上的刹车油管在漏油,发现刹车油管有被火烧的痕迹,而且刹车管被烧破,她感觉到是人为故意破坏的,就把车辆停放在了刘某某家中,她便到蔡家庙派出所报案。2022113日下午,袁某某从其经营的彩票店离开后一直没有回家,期间也没有联系过,直到202223日她才见到袁某某,袁某某给了她两盒礼品及给了其女儿500元,后袁某某开车离开。因她和袁某某婚后关系不和,她以起诉离婚,故她怀疑该车辆的刹车管是被袁某某破坏的。

  11.证人岳巧会证明,202223日上午,李某某驾驶这甘MXXX某某号银灰色轿车载着她和她丈夫李树河还有其孙女准备走亲戚,从家中出发从塬上下山时,李某某称该车辆没有刹车,随后李某某将车辆降到1档慢慢的开到山下,给刘某某发视频说明了情况,刘某某通过视频看了车辆情况后发现是没有刹车油了,称其家中有刹车油,让李某某将车辆开到刘某某家中,后李某某开车载着她们到刘某某家中,刘某某给车辆加了刹车油后观察了一会儿,发现刹车油又没有了,车辆右后轮胎漏油,刘某某把车辆轮胎卸了以后发现刹车油管有被烧的痕迹,后李某某便报案。因李某某和李某某的老公袁某某在闹离婚,故他们怀疑该车辆是被袁某某破坏的。

  12.证人李树河证明,李某某系他二女儿。202223日上午10时许李某某驾驶着车带着他和他妻子岳巧会还有他孙女一起去亲戚家,经过一处下坡路,他发现李某某驾驶的车辆车速很快,差点将车开到沟里,便让李某某慢点开,李某某称车辆没有刹车,他就让李某某把车辆挂到1档,将车慢慢开到蔡家庙桥口停下,李某某给其大女婿刘某某发微信视频,刘某某让李某某打开车辆前引擎盖后发现缺少刹车油,随后就把车辆开到刘某某家中,加了一些刹车油,加了刹车油后发现刹车油壶还是空的,刘某某就用千斤顶将车辆顶起来,发现汽车右后轮漏油,将右后轮卸下后发现刹车管破了,有被火烧的痕迹,他就让李某某把车辆停放在刘某某家中。

  13.证人刘某某证明,他系李某某的姐夫,2022年正月初三早上,李某某给他打电话称车辆刹车失灵。他便让李某某发微信视频,李某某将车辆停放到平路上,他发现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仪表盘刹车故障灯亮了,就让李某某打开车辆引擎盖,发现车辆没有刹车油了,他让李某某慢慢的将车辆行驶到他家中,他给该车又加了一些刹车油试刹车时,发现该车辆右后轮胎处漏油,他就用千斤顶将车辆顶起并将轮胎卸下,发现右后轮胎附近的刹车管破裂。经他仔细观察发现破裂口,发现该刹车油管有一段5厘米左右的烧焦痕迹,但未完全断裂,油管外层的橡胶皮破裂,内层橡胶层有一条裂口,刹车油就从该裂口处漏出。他就联系其西安的朋友让买一段新的刹车管和2桶刹车油、1桶齿轮油。28日其朋友通过快递的方式将上述物品邮寄给他,他就把新的刹车油管更换,并添加了刹车油、齿轮油后发现刹车故障灯消失,该车辆的刹车系统恢复正常。当日李某某的父母亲、及李某某的女儿李雨菲(2)都乘坐该车辆,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他对车辆的检查结果,应该是右后轮胎处的刹车油管破裂造成刹车油漏油,从而使刹车失灵。该刹车油管就是被人为破坏的,该断裂口不会因为正常使用风化、老化而裂开。

  另证明在2019年左右李某某和袁某某结婚,20218月份袁某某和李某某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夫妻关系便不太好,李某某将袁某某起诉到法院离婚,但法院还未判决。

  14.证人袁占武证明,他系袁某某的哥哥,他自己有一辆宁AXXX某某号黑色轿车,平时该车辆一直由他自己使用。202222日早上到23日晚,其弟弟袁某某称他要去甘肃省庆城县蔡家庙乡丈人家中,他便把该车辆借给袁某某使用。袁某某和妻子李某某夫妻二人平时关系还好,直到2021年后半年开始吵架到现在分居居住。

  1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他和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他们在2019年正月十九举行的婚礼,他是上门入赘到李某某家的,起初他们夫妻关系不错,20217月份李某某在庆城县蔡家庙乡经营一彩票店,他们夫妻二人平时在该彩票店居住。因他是开机械的,从结婚开始他每月工作8000余元都交给了李某某,2020年腊月李某某和他大嫂张小英(袁占武的妻子)在网上投资理财,在一个叫“名车汇”APP投资了很多钱,但该APP崩盘了,他妻子损失了很多钱,家中的账务他也不太清楚。2021年农历814日,他买了一些羊肉送回吴起老家,当天没在庆城,后他通过店里监控发现当晚他妻子李某某带了另一男子在彩票店内过夜,后他和李某某因此发生口角,李某某给他认错后他选择原谅李某某,他们继续一起生活,202112月份,他和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他便回到了吴起,后他向李某某要钱看病,但李某某不给他钱,他们二人便闹离婚吵架,后李某某将他起诉到法院,李某某的父亲赶他出门,一直到2022113日路上积雪消开了后他便驾驶自己的车辆回到吴起。

  2022131日晚上9时许,他驾驶他大哥袁占武的宁AXXX某某号黑色别克车从吴起县刘渠子商住小区出发,准备去李某某的家中过年看一下自己2岁的女儿,当晚(腊月29)11时许他驾车来到蔡家庙乡李某某的家。但他把车辆停放到李某某家附近的柏油路上,步行走到打麦场时看到李某某驾驶的甘MXXX某某号车辆也停放在打麦场,当时他就想到自己和李某某在闹离婚,大过年的他去看孩子可能会闹得双方都不愉快,他就很后悔来,便产生了破坏车辆的想法。后他就蹲在李某某驾驶的甘MXXX某某号车辆右后轮处找到刹车油管,就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刹车管子上烤,他准备将刹车管烤断,但由于天气很冷,而且刹车管子外面有很厚的一层保护套,他使用打火机烧了一会儿估计刹车管子被烧坏了,再加之光线很暗,也不知道刹车管被破坏到何种程度,他便驾车原路返回吴起县。202223日早晨,他驾驶宁AXXX某某号车辆从吴起县出发到庆城县给亲戚拜年,顺便看一下孩子,当天11时许他到东畔上山的路口看到李某某驾驶的甘MM11B某某号车辆,他挡住该车辆,看了自己的女儿李雨霏,给了一箱牛奶和一箱露露,又给了其女儿500元,后他便开车到庆城县蔡家庙乡给其亲戚拜年,当日下午他便返回吴起。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意破坏他人车辆的制动系统,致使车辆制动系统失效,危害公共及人身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某犯盗窃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归案后,袁某某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均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还被害人钱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盗窃近亲属财物,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415日至203210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长 封永安

员 刘志锋

员 张艳霞

人民陪审员 宗贵萍

人民陪审员 康某某奇

人民陪审员 郭文远

人民陪审员 白应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