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陕0724刑初44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斌。2021年12月16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西乡县XX局取保候审。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乡检刑诉〔20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被告人高斌为猎捕野猪卖钱,从网络购置了逆变器、电容等设备,并自学了接线、操作等方法。同年11月开始,高斌到高川镇红庙村沈家梁(小地名)山林放置组装的电网电机,架设自制高压电网至周家河村大竹筢(小地名)山林,并在沈家梁搭建临时帐篷用以看管电机、线路。之后,高斌每隔四、五天上山开机一次,自上山当日19日许通电至次日天亮后断电,再沿线路巡线。期间,电击猎捕到野猪两头,后被高斌卖掉。同年12月1日,高斌再次上山通电,2日早断电后在巡线时发现有野猪出没,遂返回电机处通电,欲捕获野猪。当日12时许,被害人曹某同邻居上山采挖山苕、红刺桩时,触碰电网遭电击身亡。13时许,高斌经他人通知后赶赴现场,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在原地等待。经陕西省西乡县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曹某系电击身亡。案发后,高斌向被害人曹某家属赔偿8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斌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综合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若在审判阶段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1、毛某、曹某2、曹某3、汪某与被告人高斌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对被告人高斌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斌以私设电网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斌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社区矫正地陕西省西乡县。
二、随案移送的逆变器一个、电容一个、电瓶一个、电瓶线三个、电网导线一个、挂火线一个、手套一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赵红梅
人民陪审员 邓 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