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香失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云2624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香。
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香犯失火罪,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仁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骆某香在自家位于麻栗坡县××镇××村委××村“老火坪”(小地名)地内烧杂草栽“包谷”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2021年7月15日,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总面积60.75公顷(911.25亩),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10.3666公顷(155.499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香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二公顷以上,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骆某香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骆某香及其家属主动报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骆某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骆某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熊富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