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1 0:00:00

丛佩新失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丛佩新失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 0203刑初319


  被告人丛佩新。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24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军,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洪亮,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诉(2022)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佩新犯失火罪,于20229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齐政为、检察官助理高悦出庭支持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庄某2、张某1、李某、邹某1、苏某1、耿某、邹某2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丛佩新及其辩护人李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阮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境蔓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丛佩新于202231919时许,在吉林市龙潭区山前小区6号楼2单元2203室内,将其在收购站捡拾的两块废旧电瓶进行拆解重组,后在对组装电瓶进行充电实验过程中造成爆炸引发火灾,火灾导致被害人张某2、邹某3、苏某2三人死亡,邹某2受伤。经鉴定:张某2、邹某3、苏某2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害人邹某2烟雾中毒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构成重伤二级;经物价部门鉴定: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5228元。

  被告人丛佩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丛佩新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邹某2陈述;证人郭某、丛某、邹某1、杨某、薛某、曲某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卷宗、火灾事故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提起、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丛佩新过失引发火灾,导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以及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佩新系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丛佩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丛佩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认为:1.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丛佩新于202231919时许,在吉林市龙潭区山前小区6号楼2单元2203室内,将其在收购站捡拾的两块废旧电瓶进行拆解重组,后在对组装电瓶进行充电实验过程中造成爆炸引发火灾,火灾导致被害人张某2、邹某3、苏某2三人死亡,邹某2受伤。经鉴定:张某2、邹某3、苏某2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害人邹某2烟雾中毒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构成重伤二级;经物价部门鉴定: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5228元。

  另查明,被告人丛佩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丛佩新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庄某2、张某1、李某、邹某1、苏某1、耿某、邹某220221114日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告诉。

  案发后,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道郑州社区联系鸿汇物业对受损的楼内灯泡进行安装维修,对破损的走廊窗户进行安装,并对楼道内墙体进行整体粉刷,已恢复原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丛佩新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邹某2陈述;证人郭某、丛某、邹某1、杨某、薛某、曲某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卷宗、火灾事故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提起、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佩新过失引发火灾,导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以及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丛佩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65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老人且为过失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丛佩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长 王  

人民陪审员 刘艳萍

人民陪审员 张玉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员 张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