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1 0:00:00

庞海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庞海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 0902刑初97

 

  被告人庞海福。2022524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29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海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由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刑诉[2022]8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11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国明、检察员助理王金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海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52323时许,被告人庞海福在家中室内产生轻生念头,事先写好遗书,然后独自饮酒,饮酒后打开燃气,拽掉报警器,见燃气不足,便使用剪刀和手将燃气软管掰断,确认燃气不停的泄漏后,庞海福回到卧室睡觉等待死亡,当时家中的冰箱、热水器、电视都是通电状态。次日4时许,庞海福的邻居向燃气公司反映情况报警,经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排查发现庞海福家燃气泄漏,浓度达到PPM2990LEL5.9%,已达到爆炸极限数值(5%15%)

经侦查,被告人庞海福于2022524日在其家中抓获。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天然气的爆炸极限数值和测定方法、认罪认罚具结书、遗书、燃气检测仪照片、天然气的爆炸极限数值解释情况说明;2.证人牛某的证言、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彭某的证言、证人王某2的证言;3.被告人庞海福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海福故意释放燃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海福自愿认罪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海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庞海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庭审中未发表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海福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采用释放天然气方式自杀,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海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海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庞海福的认罪态度及初犯等情节,同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评估意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庞海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海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长 陈香世

人民陪审员 纪焕成

人民陪审员 穆清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员 侯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