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某某放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陕0728刑初48号
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2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光强、吴岚,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巴检刑诉〔20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放火罪,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方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并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两孩。2022年5月27日刘某某因为需要支付前夫跟前小孩的抚养费,向方某某索要一万元。由于近年来刘某某与方某某关系淡化、不和谐,方某某拒绝给钱,刘某某便以自己出门务工挣钱支付抚养费为由,要求方某某回家照看孩子和老人。2022年5月28日晚,方某某从贵州省六盘水市回到家里,发现刘某某已经将孩子丢在家里外出务工了,便心中郁闷。2022年5月29日晚,方某某独自一人在家中堂屋饮酒消愁。5月30日凌晨4时许,因自感生活压力太大,方某某便将其父方某甲卧室中的衣服等物品点燃,方某甲发现后起床灭火,方某某随即阻拦方某甲灭火,并将方某甲按在墙上,任由火势增大。方某某见方某甲不断的挣扎,才放开方某甲,在退出卧室后将卧室门锁扣关住,再用绳子绑住锁扣。方某甲见火势已经无法控制,便使劲拉门,在将锁扣上的绳子拉断后,方某甲才带着妻子唐某某(听力、语言一级残疾)跑出屋外,并奔向小组长钟某某家中,请求钟某某叫人去他家中灭火。钟某某随即叫上村干部杨某某及附近的居民赶到方某某家中,发现房屋右侧的一前一后两间卧室(前面是方某某居住卧室,后面是方某甲夫妇卧室)都是大火,窗户玻璃已经烧炸,火势蔓延整个房间,随即赶来的群众纷纷进行灭火,一小时后火势得到控制。在救火群众不停的呼唤下,方某某抱着小儿子走出堂屋走到房前地坝,方某某的双手手臂、面部、头部均被烧伤。救火群众继续对房屋内的余火进行处理,直至天亮才将所有余火扑灭,村干部将方某某送往巴庙镇世宽医院进行治疗,村委向巴庙镇政府报告对方某某家已烧毁的房屋进行维修。经过半个月时间,方某某被烧毁的房屋的维修完善,共计花费9500元。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方某某以放火罪定罪处罚,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因情感纠纷引发,其家庭困难,建议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方某某与刘某某认识并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二人。2022年5月27日刘某某因需支付与前夫所生子女的抚养费,向被告人方某某索要一万元钱,遭到拒绝,刘某某便以自己需务工挣钱支付抚养费为由,要求方某某回家照看孩子和老人。5月28日晚,被告人方某某从贵州省六盘水市回到家里,发现刘某某已经外出,便心生郁闷。5月29日晚,被告人方某某独自一人在家饮酒消愁。5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因自感生活压力太大,便将其父方某甲卧室中的衣服等物品点燃,方某甲发现后起床灭火,方某某阻拦方某甲灭火将其按在墙上,任由火势增大,方某某见方某甲不断的挣扎,便放开方某甲,退出卧室后将卧室门锁扣关住,再用绳子绑住锁扣,方某甲见火势已经无法控制,便使劲拉门,将锁扣上的绳子拉断后带着妻子唐某某(听力、语言一级残疾)跑出屋外,奔向小组长钟某某家中请求救援,钟某某随即叫上村干部杨某某及附近的居民赶到方某某家中,同随即赶来的村民进行灭火,一小时后火势得到控制。在救火群众不停的呼唤下,方某某抱着小儿子走出堂屋走到房前地坝,方某某的双手手臂、面部、头部均被烧伤。救火群众继续对房屋内的余火进行处理,直至天亮才将所有余火扑灭,村干部将方某某送往巴庙镇世宽医院治疗,后经巴庙镇政府对方某某家已烧毁的房屋进行维修,共计花费9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在住院接受治疗期间,接到民警口头传唤,出院后立即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办过程。
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的身份信息。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方某某出院后被侦查机关通知到案。
4、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方某某因感情纠纷欲轻生的事实。
5、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方某某被烧伤住院治疗的事实。
6、房屋损坏修复清单,证实被告人方某某家修缮房屋花费9500元。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放火作案的位置、煤气罐位置能够准确辨认;方某甲对方某某能准确辨认。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概貌。
9、证人方某乙证言(系被告人胞姐),证实2022年正月份,刘某某就给她说方某某出去打工后两口子之间已经有点小矛盾了,5月27日刘某某把他们的两个小孩送到她家后就离开了,随后她赶紧给方某某打电话说了此事,方某某第二天就从贵州赶了回来。30日凌晨3点多的时候,方某某给她发来一条微信,说是刘某某不愿跟他过了,没活下去的意义,然后又给她说了他的银行卡密码和要收到的工资情况,她看到这条微信后就赶紧给他回电话过去,但他没接,随后她又给父亲方某甲打电话,她就在电话里听到他说屋里横梁断了,然后电话就挂断了。她当时就觉得大事不好,马上打车从碾子镇赶到了巴庙家中,到了她看见院子里已经围满了人,方某某抱着他小儿子方某丙坐在地上的,方某某自己也已经烧伤了,她进屋查看里面的情况,她父亲方某甲住的卧室墙面都已经烧黑了,房顶也烧烂了。
10、证人刘某某证言(系被告人之妻),证实2022年5月27日她与方某某因生活发生矛盾,将自己的两个小孩送到方某乙家中后便外出务工,5月30日凌晨4点多,方某乙给她打电话说方某某在屋里可能出事了。她就赶紧挂了电话给方某某打电话,但是方某某一直不接,她就又给方某某的父亲方某甲等人打电话,后得知方某某在家放火将房屋烧毁了。
11、证人钟某某证言,证实2022年5月30日凌晨4点多的时候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方某某在屋里上吊自杀了,叫他赶快去看看,他就立马联系和冉某某和其一起去方某某家中,到了方某某家的时,看见堂屋大门开着的,他们便往房子里面走,刚走进去就看见方某甲睡那间卧室着火了,当时这间卧室的门是半开着的,透过这半扇门看过去火势有点大,整个房间已经全部燃烧完了,房间的吊顶已经垮的垮,烧的烧了,火把房间里的玻璃烧炸了,他和冉某某就赶快用盆子端水灭火,灭完后,他们走进方某甲的睡房一看,屋里基本啥都烧得没有了,四周墙壁全部烧黑,屋顶也烧黑了,这个时候天就也快亮了,他们便走出去看方某某的伤势如何,走出院坝后,他就看见方某某的脸、两个手臂都烧脱皮了,头发也被烧成了卷卷。
1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22年5月30日4时40分,他接到刘某某的电话说方某某在家上吊死了,他一边往方某某家跑一边给钟某某、冉某某等村民打电话,他还没到方某某家的时候就看见方某某家着火了,着火的位置是进大门靠右手的两间卧室,当时靠里面的卧室火势比较大,卧室门只能开小一半,被楼顶上的掉下来杂物顶死了,随后他和其他村民将火扑灭,然后他将方某某送到了巴庙镇世宽医院就医,就直接到派出所报警了。
13、证人冉某某证言,证实2022年5月30日4时30分左右,他接到钟某某的电话说方某某在家上吊死了,随后他到了方某某家,就看见方某某的母亲唐某某站在院子里面,房子的大门是开着的,着火的位置是一进大门靠右手的两间房子,但靠里面的那一间房子门是开着的,而且火势较大,外面这间房子的门是关着的,只能从窗户位置看见有火光,后随钟某某等人一起灭火,过了二十分钟左右,火才被全部扑灭,杨某某把方某某送到了医院。
14、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22年5月30日凌晨4点多,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方某某在其自己的屋子里上吊自尽了,让他赶紧去看看,到了方某某家进去之后看见杨某某、钟某某、冉某某他们在用盆端水灭火,灭完火之后他们就出去看方某某烧到了没有,看见方某某穿了一个白颜色的短袖,双手都烧掉皮了。
15、被害人方某甲陈述(系被告人之父),证实2022年5月30日凌晨4点半左右,当时他和妻子唐某某在卧室睡觉,睡到后半夜的时候他听到房顶有很大的响动声,他就喊唐某某穿好衣服去看看,然后他也在穿衣服准备去看看,这个时候方某某拿了一堆点燃的衣服裤子撒在门口,说要一起去死了。他看见后就赶紧去用脚把衣裳裤子踩熄,方某某又过去拿了一个煤气罐打开,把管子点燃放在他屋里,进来一个手按住他,一个手把房间的电线扯掉,还顺手又用打火机把他睡房的衣服裤子和挂在墙上的伞点燃,然后跑出去把门口的门栓给扣住了,他想出去也出不去,隔了一会儿之后,方某某又把门打开,他看见方某某把唐某某也在往屋里面推,他乘着这个空隙,赶紧推门跑出去,之后找村干部共同灭火。
16、被告人方某某供述,证实内容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醉酒后放火焚烧自家房屋,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方某某犯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所犯放火罪系严重暴力犯罪,本应从重处罚,但其伤愈后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晓慧
人民陪审员 李矜虢
人民陪审员 谢林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佐 琳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