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另查明,刘某与王某于××××年××月××日签订《婚前财产、债权债务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各自以自己名义登记和拥有的财产,属各方各自所有,由各方各自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对方不得干涉;双方婚前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由各方各自承担偿还,负债方不得强迫对方为自己还债,也不得擅自用对方的财产为负债方还债,如对方自愿为负债方还债,则负债方应写回字据给对方收执,以示帐目清楚;婚后双方经济各自独立,收支各自做主,但一方有经济困难,对方可给予适当的帮助。上述协议于2008年12月19日经过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公证。
刘某与王某于2011年12月28日签订《婚后财产、债权债务补充协议书》,约定:婚后各方自己购置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各方以自己名字经营的项目和业务,收入归各方所有;婚前各方以自己名字所借的款项,由各方自己负责偿还,婚后一方以自己名字所借的款项,由借款人自己偿还,与对方无关,如对方有能力并自愿,可以帮助对方偿还。上述协议于2011年12月30日经过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公证。
刘某一审时提交了笔记本,载明:王某从刘某处借款:2008年12月1日借款10000元用于偿还交通事故赔偿;××××年××月××日借款12000元用于汽车修理;2009年1月16日借款12000元用于还债;2009年2月10日借款1500元、500元;2009年2月23日借4800元;2009年5月25日借15000元;2009年6月14日借20000元;2009年5月29日借500元;2009年6月27日借5000元;2009年7月3日借3000元;2009年7月14日借15000元;2009年7月20日借1000元;2009年8月4日借8000元;2009年8月16日2000元;2009年8月22日2400元;2009年9月24日2000元;2009年12月23日1500元;2010年1月18日2000元;2010年3月20日2000元;2010年4月3日1500元;2010年4月18日500;2010年6月11日2200元买瑞纳产品;2010年6月11日借款700元;2010年8月瑞纳产品8800元;2010年10月25日借款2000元;2010年11月10日借3000元(其中200元药费),合计138900元。
王某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借据》,载明:王某向刘某借款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25日共26次,借款合计数额138900元,该借款用于交通事故修车和赔偿以及偿还他人债务。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还款20000元(还款来源是向他人贷款),至今王某尚欠刘某借款118900元。
王某一审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借据、收条以及相关裁判文书和执行通知书,证实王某共欠案外人冯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欧某某借款及利息60多万,目前尚有部分欠款未能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