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7 0:00:00

许卫涛、邢小攀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卫涛、邢小攀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7民初3444号

  原告:许卫涛。
  原告:邢小攀。
  被告:魏梦雨。
  被告:魏满意。
  被告:王俊领。
  被告:陈峰。
  原告许卫涛、邢小攀诉被告魏梦雨、王俊领、魏满意、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卫涛、邢小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梦雨、魏满意、王俊领、陈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卫涛、邢小攀因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魏梦雨、王俊领、魏满意、陈峰四人因工程购进原材料于2022年1月15日向原告许卫涛、邢小攀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22年1月29日偿还本金,双方约定,若逾期不还,借款人将从2022年1月29日以后承担月息2%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仍拒绝偿还,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魏梦雨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王俊领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魏满意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陈峰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许卫涛与被告魏梦雨、魏满意系老表关系,原告许卫涛、邢小攀经魏满意、魏梦雨介绍认识王俊领、陈峰。2022年1月15日,被告魏梦雨、魏满意、王俊领、陈峰因工程进原材料向原告许卫涛、邢小攀借款60000元。2022年1月5日,被告魏梦雨、魏满意、王俊领、陈峰向原告许卫涛、邢小攀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因工程购进原材料,今向出借人①邢小攀身份证号×××2531今向出借人②许卫涛身份证号码×××0013以上二人借款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本金还款日期为公历2022年1月29日,逾期不还,借款人从2022年1月29日以后承担月息2%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借款人王俊领身份证号码×××5815手机号157××××某某某某.借款人魏满意身份证号码41xxx04××××手机号158××××某某某某.借款人陈峰身份证号码34xxx11××××手机号136××××某某某某.借款人魏梦雨身份证号码×××3311手机号150××××某某某某.2022年1月15日。借款当天,原告邢小攀把60000元以邮政银行转账方式打到被告陈峰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魏梦雨、魏满意、王俊领、陈峰未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魏梦雨、魏满意、王俊领、陈峰向原告许卫涛、邢小攀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条、转款凭证为据,被告魏梦雨、魏满意、王俊领、陈峰应当偿还原告许卫涛、邢小攀借款60000元。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原、被告约定的月息2%超过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梦雨、魏满意、王俊领、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许卫涛、邢小攀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9日至还清之日按照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卫涛、邢小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魏梦雨、魏满意、王俊领、陈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英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酒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