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陕0102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2021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佳艺,陕西斯莱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检刑诉[20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士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佳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4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XXXXX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柿园路出发,之后由西向东行驶至韩森路,沿韩森路由XX路XX路丁字口附近时,XX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75.66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照片、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本院均予采信。西安市灞桥区XX社区矫正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冠南
人民陪审员 李春红
人民陪审员 黄 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徐凌君
书 记 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