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魏洪宝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303刑初166

 

  公诉机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魏洪宝。因涉嫌犯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424日被蚌埠市经济开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蚌山检刑诉〔2022131

  指控事实

  202237日中午1时,被告人魏洪宝与被害人钱某、宋某等人在蚌埠市长淮卫镇中环线东侧金某饭馆吃饭时,魏洪宝与钱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魏洪宝用拳头将被害人钱某的的鼻部打伤。在劝架过程中,魏洪宝用啤酒瓶将被害人宋某的额头砸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者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424日,被告人魏洪宝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被害人钱某、宋某对被告人魏洪宝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魏洪宝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洪宝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洪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邵卫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