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4 0:00:00

王东东与史红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东东与史红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824民初2734号


  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史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涉诉法院。
    被告史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0日,被告史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万元,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后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原告涉诉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款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有效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史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由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史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郑琰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