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12 0:00:00

冯雪霞与唐德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雪霞与唐德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303民初3002号


  原告:冯雪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勇,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法律援助)。
  被告:唐德国。
  原告冯雪霞与被告唐德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雪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德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雪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6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6月份,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陕西中北学院第二餐厅提供劳务工作,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69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劳务费,均被推诿拒绝。
  原告冯雪霞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欠条。
  被告唐德国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在被告承包的陕西中北职业学院餐厅提供劳务工作。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6900元劳务费未能向原告支付。2021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截止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原告主张的劳务费欠款6900元,有欠条为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经庭前询问被告唐德国,其对欠款事实及金额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德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雪霞支付劳务费69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唐德国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