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9 0:00:00

楼连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楼连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1民初2619号


  原告:楼连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军,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11ME0092321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
  法定代表人:叶建平,主任。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52454612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玲娟,社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峰,浙江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楼连明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官山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官山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军、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连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土地整理复绿款42228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向原富阳市人民政府申报垦造耕地项目,其中官山自然村楼家后山土地垦造工程由原告承做,同年3月24日,杭州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确定该工程实际垦造面积为5.6304公顷(84.456亩),按照政府规定,除建设工程款外,该改造好的土地有1000元/亩复绿款分三年下拨给该工程的实际承做者即原告。后该款项已打入被告账户,然被告和原告商量该款由原、被告各半享有,对此原告也表示同意,同时原告也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该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由于案涉垦造耕地项目和复绿工程是2010年的工程,时间太长,且行政村期间进行过合并,经与二被告核实,对于上述项目的具体情况不了解。而且从诉讼时效上来说,债权发生了12年之久,现原告也未提交催讨依据,故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8月2日,以官山村经济合作社为甲方、楼连明为乙方,双方签订《官山村官山自然村土地整理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官山村官山自然村楼家后山土地整理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双方对工程要求、工程标的、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2010年3月24日,杭州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上述工程进行了验收,确定该工程实际垦造面积为5.6304公顷,即84.456亩。上述土地整理的复绿工程实际也由楼连明完成,且官山村村委会同意按照500元/亩的标准支付楼连明复绿工程款,共计复绿工程款42228元。2013年1月23日,楼连明就上述复绿工程款向官山村村委会开具了通用发票一份,并由时任官山村村民委员会、官山村经济合作社的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庭审中,官山村经济合作社确认:上述复绿工程款在开具发票前已经以土地综合治理补偿款的形式发放到官山村村民委员会财务账上,但未支付给楼连明。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结欠原告官山村楼家后山土地整理项目复绿工程款4222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抗辩案涉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对此,原告陈述其经常向二被告催要款项,因期间行政村合并以及村里财务制度等原因,二被告一直未予付款。本院认为,案涉工程虽已完工多年,工程款付款条件也早已成就,但从庭审举证来看,被告在2018年1月4日还向楼连明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官山自然村楼家后山土地整理(84.456亩)有些资料已遗失”。故原告陈述“期间一直在向二被告主张权利”的意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楼连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楼连明工程款422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6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14元,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楼连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琴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徐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