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9 0:00:0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陈飞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陈飞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津0101民初2530号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清和大街69号、71号。
  负责人:侯茹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飞鹏。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陈飞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照原、被告双方在合约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和其他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21年11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9854.91元(其中:本金90565.38元、利息9289.53元)及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4月9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哈尔滨银行丁香普惠金”信用卡,卡号为625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信用额度10万元。2020年4月25日开卡消费使用。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违约。自办卡后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信用卡欠款共计99854.91元(其中:本金90565.38元、利息9289.53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还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飞鹏未作答辩。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普惠金)》《哈尔滨银行丁香普惠金信用卡客户承诺函》《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哈尔滨银行丁香普惠金信用卡领用合约》(含信用卡服务收费业务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的事实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3.欠款截屏;证明被告的欠款情况;4.交易明细,证明被告开卡后的交费和利息、费用的产生情况;5.个人信息截屏,证明被告联系信息及双方约定了送达地址。
  陈飞鹏未作质证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据效力,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申请表约定内容
  2020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哈尔滨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被告签字表示:本人已充分了解并知悉信用卡的服务内容,愿意遵守相关规则。并在仔细阅读该信用卡的申请表和领用合约中明示的有关年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承诺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本人已充分了解并知悉该信用卡默认开通的“消费交易自动转分期”功能的相关设置,使用要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愿意根据相关业务规定使用该功能。该信用卡开卡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年费及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都将体现在该信用卡账单中;本人将按照该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贵行支付账单中的相应费用,且不以任何理由向贵行主张费用减免及退还。
  二、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约定
  领用合约约定: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哈尔滨银行丁香普惠金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使用丁香普惠金信用卡所产生的应缴账款,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或相应的自助设备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以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转账的方式偿还;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账款的,甲方有权按全部应还账款未还部分按月计收5%违约金;甲方有权利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决定停止被告使用该卡,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计入被告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透支交易额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具体日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确定,按月计收复利(特殊约定的产品除外),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违约金,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确认。《哈尔滨银行信用卡服务收费业务表》中对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三、信用卡履行情况
  陈飞鹏领取的6259××××0737信用卡,于2020年4月25日发生第一次消费,于2020年8月10日开始逾期,截至2021年11月10日,尚欠原告欠款本金90565.38元、利息9289.5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领用合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申领并实际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其返还信用卡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违约金等,考虑到原告银行制式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息费存在叠加,且约定计收复利,可能导致持卡人透支消费后逾期产生的息费过高,显属不合理,本院酌情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虑,计算标准应以年利率24%为限。
  根据领用合约约定,被告提供的邮寄地址视为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如双方发生诉讼,受诉法院向该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即视为送达。被告提供的邮寄地址变更后应及时向原告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邮寄地址发送有关文件的视同送达,由此造成的后果原告不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本院按照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邮寄地址向被告陈飞鹏送达开庭传票,该被告未能实际接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既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反驳原告主张权利的证据,视为其放弃所享有的民事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一款(一)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飞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0565.38元及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利息、违约金总和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元,由被告陈飞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海燕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