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6 0:00:00

董龙、黄庭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龙、黄庭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鲁1723民初1267号


  原告:董龙。
  被告:黄庭才。
  原告董龙与被告黄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庭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黄庭才立即偿还董龙借款8000元、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信用卡产生的透支利息5809.34元;2.由黄庭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查询黄庭才信息费600元。诉讼过程中,董龙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黄庭才偿还董龙借款8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董龙、黄庭才于2021年度在一块打工认识,黄庭才因急用款私自将董龙信用卡拿走使用,当时信用卡额为10,000元,后董龙向黄庭才索要,黄庭才承认用款8000元。黄庭才在格式借条上写上了身份证号和借款数额8000元及借款日期等,并约定期限为7个月,于2021年12月31日归还本金,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到期后,董龙通过微信告知黄庭才,黄庭才将董龙的微信拉黑,也不接电话。事后通过查询,黄庭才在使用信用卡后未及时归还产生透支利息5809.34元。为查询黄庭才个人信息600元。故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黄庭才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董龙提交:
  1、借条一份,系黄庭才在离职前出具,拟证明黄庭才欠董龙借款8000元;
  2、信用卡交易明细表一份,拟证明董龙的信用卡由黄庭才使用,并将信用卡的钱透支完;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0页,拟证明黄庭才使用董龙的信用卡,董龙于2020年9月20日将信用卡冻结,不让黄庭才使用,因黄庭才于2021年离职要走,故让其出具借条。实际借款时间是2020年6月8日把信用卡借给黄庭才时,2020年6月24至6月30日黄庭才把信用卡里的10,000元透支,之后按最低还款额还款,之后再把还款额使用;
  4、收据一份,证明为了查明黄庭才的信息花费600元。
  经审查,结合董龙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3,可看出董龙将信用卡交给黄庭才使用,董龙在微信上向黄庭才催要还款的事实,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证据2仅显示涉案信用卡2021年4月20日后的透支利息情况,因董龙已不再主张透支利息,故对证据本院不予认证。对证据4因董龙已放弃该部分诉讼请求,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董龙与黄庭才曾于2020年在一起工作,期间董龙将其借款额度为10,0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借与黄庭才使用,黄庭才用涉案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2021年3月8日,黄庭才向董龙出具金额为8000元的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于2021年12月31日归还本息,未约定借款利息,董龙、黄庭才分别在出借人和借款人处签名按手印。后经董龙多次催要,黄庭才均未还款。
  本院认为,董龙所持信用卡系金融机构基于其信誉向其发放的可透支消费的额度,系信贷资金,其在明知信用卡不得外借的情况下将其信用卡出借给黄庭才使用,由黄庭才将其信用卡内信用额度透支消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故董龙与黄庭才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黄庭才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董龙要求黄庭才归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庭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庭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董龙借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被告黄庭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孔 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