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连生、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9民终1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连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赵会良,该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铭川,系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连生因与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2)辽09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马连生、被上诉人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铭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马连生上诉请求:一、撤销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9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依法改判按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收取诉讼费。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05年上诉人动迁时,上诉人的房屋是经营性房屋,有合法的经营手续,由于在拆迁协议中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我就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经各级建设部门要求,最后由区沉陷办主任和我协商,口头答应给我一部分货币,一部分安置房,作为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经济补偿,并拿出空白手续让我签。当时让我先搬家后给我正式手续,我怕受骗,原房照就没有给沉陷办,等我搬完家要手续时,拆迁办把我房屋给推了,也一直没有给我手续。沉陷办主任对我说,网点房已经给你了,就是你的了。直到2016年政府才说房屋是借我的,该房屋2005年沉陷办给我后,我一直使用到现住,如果不是我的房屋,政府能一直让我使用10年多吗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虽然被上诉人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但由于该房屋在2005年已由当时的沉陷办事实上给了我,由于政府的不作为,一直没有给我办理产权证书,我也不懂法,以为给我使用就是我的房屋了,才出现政府自己给自己办理房照,然后起诉我的荒唐行为。本案案由是返还原物腾迁之诉,不是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应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按件收取50元至100元。假使按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也不应按原告所诉价值50万全部由上诉人负担,应由法院确定房产价值后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确定上诉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三、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本案与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3民初88号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9民终663号生效裁定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综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坐落于新邱区××××街××××号7门房屋为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给新邱区长新小区配建的物业、社区用房。2016年4月25日,阜新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将上述房屋移交给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2022年2月9日,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将上述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还查明,被告自2005年开始在上述房屋居住至今。原告通过资产划拨方式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占用、使用等权利。现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其动迁补偿所得,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故被告属无理占有,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请本院支持。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结清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水、电、物业费一节,因原告不是上述费用的收取人,也无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垫付了上述费用,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连生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从其居住的坐落于新邱区××××街××××号7门房屋搬离,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驳回原告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马连生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任何人的财产权都应平等的得到保护。被上诉人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理应有权行使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占有、使用、收入、处分。上诉人马连生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也未提供经所有人允许使用该房屋的相关证据。其上诉所提第一点理由均是对原房屋拆迁时回迁待遇的不认可,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上诉人马连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艳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