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闻、深圳纳森德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云闻、深圳纳森德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粤03民终4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云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纳森德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丽,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云闻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纳森德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森德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森德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黄云闻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的深圳市住宅小区二手房成交参考价11741100元)内对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黄云闻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一、黄云闻对X公司向纳森德公司所负债务[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736号裁决书确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东X社区二期25栋6C房产的处置价值70%为限);二、驳回纳森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23.3元,由纳森德公司负担13837.3元,黄云闻负担32286元。纳森德公司已预交的32286元,由本院退回。黄云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2286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上诉人黄云闻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黄云闻无需对X公司向纳森德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纳森德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的诉讼费用。(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纳森德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黄云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黄云闻对涉案房屋作为债权抵押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应对抵押物存在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确保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以及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黄云闻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实其已充分履行上述义务,亦未证实原债权人工行福田支行在发放贷款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黄云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纳森德公司未能实现债权而产生损失70%的赔偿责任妥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黄云闻上诉提出原债权人工行福田支行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一审法院已作出认定并据此酌情减少了黄云闻30%的赔偿责任,该裁判处理并无不当,黄云闻关于纳森德公司应就其损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并没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黄云闻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80元,由上诉人黄云闻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春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