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111刑初74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原判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1年8月8日被依法释放。因于2021年12月2日被抓获,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威,辽宁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等地,通过撬坏房门、窗户,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谷某住宅,撬坏房门进入室内盗取玉溪牌香烟两盒;
2.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张某1住宅,撬坏房门窗户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30元;
3.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宝威住宅,打开房门窗户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600元和一件黑色羽绒服;
4.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单某住宅,从房门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470元;
5.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赵某1住宅,从房门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400元;
6.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杨某住宅,打开窗户进入室内盗取一台台电X80HD平板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块天梭牌手表,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金色华为荣耀牌手机,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元;
7.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吴某住宅,打开窗户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50元;
8.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汪某住宅,从房门进入室内盗取一台优学派离线U60学习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9.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都某住宅,撕坏住宅窗户的防寒塑料,进入室内盗取一瓶染发剂;
10.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张某2住宅,撬坏房门锁进入室内,盗取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11.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亢某住宅,从北侧窗户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30元;
12.2021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康某1住宅,撬坏房门锁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3.2021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谢某住宅,撬坏房门窗户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4.2021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史某住宅,撬坏房门窗户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5.2021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刘某1住宅,撬坏房门窗户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6.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张某3住宅,砸坏窗户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7.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刘某2住宅,撬坏房门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8.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李某住宅,撬坏房门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9.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佟某住宅,撬坏房门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20.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金某住宅,撬坏窗户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21.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王某住宅,撬坏房门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22.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朱某住宅,砸坏房门玻璃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综上,被告人入户盗窃22次,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80元。案发后,公AN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并将笔记本电脑、手机等部分被盗物品返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交了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被害人康某1、谢某、史某、刘某1、谷某、张某3、张某1、刘某2、路某、单某、赵某1、朱某、杨某、李某、佟凤芝、金某、吴某、汪某、都某、王某、张某2、亢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等地,通过撬坏房门、窗户,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谷某住宅,撬坏房门进入室内盗取玉溪牌香烟两盒;
2.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张某1住宅,撬坏房门窗户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30元;
3.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宝威住宅,打开房门窗户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600元和一件黑色羽绒服;
4.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单某住宅,从房门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470元;
5.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赵某1住宅,从房门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400元;
6.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杨某住宅,打开窗户进入室内盗取一台台电X80HD平板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块天梭牌手表,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二部金色华为荣耀牌手机,其中,台电X80HD平板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块天梭牌手表,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金色华为荣耀牌手机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公AN机关将扣押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二部金色华为荣耀牌手机返还给被害人。
7.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吴某住宅,打开窗户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50元;
8.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汪某住宅,从房门进入室内盗取一台优学派离线U60学习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9.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都某住宅,撕坏住宅窗户的防寒塑料,进入室内盗取一瓶染发剂;
10.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张某2住宅,撬坏房门锁进入室内,盗取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公AN机关将扣押的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返还给被害人。
11.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亢某住宅,从北侧窗户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30元;
12.2021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康某1住宅,撬坏房门锁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3.2021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谢某住宅,撬坏房门窗户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4.2021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史某住宅,撬坏房门窗户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5.2021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刘某1住宅,撬坏房门窗户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6.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张某3住宅,砸坏窗户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7.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刘某2住宅,撬坏房门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8.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李某住宅,撬坏房门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19.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佟凤芝住宅,撬坏房门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20.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金某住宅,撬坏窗户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21.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王某住宅,撬坏房门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22.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害人朱某住宅,砸坏房门玻璃进入室内未盗取到任何财物;
综上,被告人入户盗窃22次,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被害人康某1、谢某、史某、刘某1、谷某、张某3、张某1、刘某2、路某、单某、赵某1、朱某、杨某、李某、佟凤芝、金某、吴某、汪某、都某、王某、张某2、亢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赔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0元;退赔被害人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7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5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元;退赔被害人汪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元。
三、公AN机关依法扣押的人民币103.2元随案移送我院,交由执行机关执行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曲 宁
审 判 员 王英驰
人民陪审员 何 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禹佳
书 记 员 张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