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0 0:00:00

白东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402刑初182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东辉。因本案于2022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东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凤梅、检察官助理张玥出庭,指控:
  2022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白东辉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轿车,沿广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大浜桥西侧50米路段处,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白东辉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白东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东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东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东辉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东辉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白东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东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东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白东辉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白东辉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东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判员李琴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费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