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0 0:00:00

杨贵升、芒检一部行贿罪、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云3103刑初83号

  
   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贵升。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21年9月2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11日解除留置,2022年1月27日被芒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一部刑诉〔2022〕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贵升犯行贿罪,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期间,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金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贵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2019年,被告人杨贵升为得到时任陇川县景罕镇党委书记、陇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岳某扎(另案处理)在工程项目、养殖等方面提供帮助,送给岳某扎财物共计人民币18.1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为:2015年2月,杨贵升到昆明以12.18万元购得一辆黑色二手迈腾车(云NH××某某),后驾驶至陇川县送给岳某扎;2018年,杨贵升到岳某扎位于陇川县××镇××路××小区××号家中,送给岳某扎现金5万元;2019年,杨贵升到岳某扎位于陇川县××镇××路××小区××号家中,送给岳某扎现金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贵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贵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贵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杨贵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9年,被告人杨贵升为得到时任陇川县景罕镇党委书记、陇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岳某扎(已判刑)在工程项目、养殖等方面提供帮助,送给岳某扎财物折合18.1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2月,杨贵升到昆明以12.18万元购得一辆黑色二手迈腾车(云NH××某某),后驾驶至陇川县送给岳某扎;2018年,杨贵升到岳某扎位于陇川县××镇××路××小区××号家中,送给岳某扎现金5万元;2019年,杨贵升到岳某扎位于陇川县××镇××路××小区××号家中,送给岳某扎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线索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返还财物、文件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施工合同,交易证明书,中标通知书等材料,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岳某扎任免职文件,陇川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文件,承揽工程材料、云NH××某某号车相关档案材料,(2022)云312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人周某、李某、张某、多守老、谭某、普某、岳某诺、杨某1、杨某2、岳某扎的陈述,被告人杨贵升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贵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贵升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贵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长 段学忠
审判员 段丽红
审判员 申 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们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