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0 0:00:00

熊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981刑初244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熊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228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33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6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益沅检刑诉〔2022202

  指控事实

  202222119时许,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至沅江泗湖山镇广源茶楼路段时,被沅江市某某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熊某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随即民警将熊某带至沅江市泗湖山镇中心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岳阳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熊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8mg/100ml

  被告人熊某于2022221日被某某机关现场抓获归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熊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熊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617日起至2022711日止,被羁押的5日已折抵刑期,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王 迎 军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秦 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