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202刑初49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正辉。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辩护人龙娟,湖南人和(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雷雷。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土文,湖南人和(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刑诉〔202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根新、王景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宾宇霞担任记录,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正辉及其辩护人龙娟、被告人许雷雷及其辩护人谢土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受疫情影响,本案进行了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胡正辉犯罪事实
2021年7月,被告人胡正辉在株洲市天元区××坊以和天下烟120元一条,剑南春白酒50元一瓶,共25800元的价格收购一销售假酒、假烟的人员的假和天下烟211条,假剑南春白酒8箱(48瓶),并将假烟及假剑南春白酒2箱存放于株洲市天元区政华小区其仓库内,将2箱假剑南春白酒放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许雷雷经营的德舜烟酒店,将4箱假剑南春白酒放到其经营的株洲市经济开发区××路××隆岩烟酒行内进行销售。案发后,某机关在政华小区仓库内收缴和天下烟211条、假剑南春白酒2箱,经鉴定,白沙(硬和天下尊享)19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白沙(和天下)20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鉴定,2箱剑南春白酒均为假冒产品。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证明白沙(硬和天下尊享)销售价格为1000元/条,白沙(和天下)销售价格为1000元/条。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证明剑南春白酒为519元一瓶。
2021年7月18日,被告人胡正辉将隆岩烟酒行内1箱假剑南春白酒和放在许雷雷店内的2箱假剑南春白酒以360元一瓶的价格卖给李某,销售金额为6480元。2021年8月30日,被告人胡正辉将隆岩烟酒行内3箱假剑南春白酒(其中二箱由许雷雷德舜烟酒店送到隆岩烟酒行)以230元一瓶的价格卖给余某,销售金额为4140元。经鉴定6箱剑南春白酒均为假冒产品。胡正辉销售假剑南春白酒非法获利8820元。
综上,胡正辉销售金额为227848元,非法获利8720元。
二、被告人许雷雷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雷雷从2019年6月开始在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经营德舜烟酒店,销售烟、酒。许雷雷从销售假酒人员手中收购假酒后在其店内进行销售,其中水井坊白酒以150元一瓶收购,洋河海之蓝以60元一瓶收购,天之蓝以150元一瓶收购,梦之蓝以180元一瓶收购,酒鬼内参以200元一瓶收购。案发后,某机关在德舜烟酒店扣押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6瓶,洋河海之蓝42瓶,天之蓝4瓶,梦之蓝8瓶,酒鬼内参酒6瓶。经鉴定,送检的6瓶酒鬼内参酒为假冒产品、48瓶剑南春白酒为假冒产品,水井坊白酒6瓶为假冒产品,洋河海之蓝42瓶,天之蓝4瓶,梦之蓝8瓶为假冒产品。经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证明:酒鬼内参酒市场销售价格为1499元一瓶,经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市场销售价格为508元一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洋河海之蓝市场销售价格为228元一瓶,洋河天之蓝市场销售价格为458元一瓶,洋河梦之蓝市场销售价格为728元一瓶。
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许雷雷以每瓶500元的价格共15000元从一销售假茅台酒经营的人员手中收购5箱(30瓶)假茅台酒,后将5箱假茅台酒以2300元一瓶销售给蒋某、王某1。经鉴定,从蒋某处收缴的茅台酒23瓶为假冒产品。被告人许雷雷销售假茅台酒非法获利54000元。
2021年8月30日,被告人许雷雷将胡正辉放在其店子内的二箱假剑南春白酒送到株洲市经济开发区××路××隆岩烟酒店行进行销售。
综上,许雷雷销售的金额为102414元,其中33414元金额为未遂。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正辉销售伪劣卷烟,同时销售以次充好的白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雷雷销售以次充好的白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正辉收购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胡正辉、许雷雷家属对蒋某、王某1、李某、余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经征询公诉机关意见,公诉机关出具书面调整量刑建议书,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正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正辉的辩护人龙娟提出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二、被告人胡正辉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胡正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2、被告人胡正辉系犯罪未遂;3被告人胡正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系坦白;4、积极退赃退赔;5、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从轻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雷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雷雷的辩护人谢土文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许雷雷归案后积极退赃,并获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系初犯、偶犯;4、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许雷雷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胡正辉犯罪事实
2021年7月,被告人胡正辉在株洲市天元区××坊以和天下烟120元一条,剑南春白酒50元一瓶,共25800元的价格收购一销售假酒、假烟的人员的假和天下烟211条,假剑南春白酒8箱(48瓶),并将假烟及假剑南春白酒2箱存放于株洲市天元区政华小区其仓库内,将2箱假剑南春白酒放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许雷雷经营的德舜烟酒店,将4箱假剑南春白酒放到其经营的株洲市经济开发区××路××隆岩烟酒行内进行销售。案发后,某机关在政华小区仓库内收缴和天下烟211条、假剑南春白酒2箱,经鉴定,白沙(硬和天下尊享)19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白沙(和天下)20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鉴定,2箱剑南春白酒均为假冒产品。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证明白沙(硬和天下尊享)销售价格为1000元/条,白沙(和天下)销售价格为1000元/条。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证明剑南春白酒为519元一瓶。
2021年7月18日,被告人胡正辉将隆岩烟酒行内1箱假剑南春白酒和放在许雷雷店内的2箱假剑南春白酒以360元一瓶的价格卖给李某,销售金额为6480元。2021年8月30日,被告人胡正辉将隆岩烟酒行内3箱假剑南春白酒(其中二箱由许雷雷德舜烟酒店送到隆岩烟酒行)以230元一瓶的价格卖给余某,销售金额为4140元。经鉴定6箱剑南春白酒均为假冒产品。胡正辉销售假剑南春白酒非法获利8820元。
综上,胡正辉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为216228元,销售金额为10620元,非法获利8820元。
二、被告人许雷雷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雷雷从2019年6月开始在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经营德舜烟酒店,销售烟、酒。许雷雷从销售假酒人员手中收购假酒后在其店内进行销售,其中水井坊白酒以150元一瓶收购,洋河海之蓝以60元一瓶收购,天之蓝以150元一瓶收购,梦之蓝以180元一瓶收购,酒鬼内参以200元一瓶收购。案发后,某机关在德舜烟酒店扣押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6瓶,洋河海之蓝42瓶,天之蓝4瓶,梦之蓝8瓶,酒鬼内参酒6瓶。经鉴定,送检的6瓶酒鬼内参酒为假冒产品、48瓶剑南春白酒为假冒产品,水井坊白酒6瓶为假冒产品,洋河海之蓝42瓶,天之蓝4瓶,梦之蓝8瓶为假冒产品。经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证明:酒鬼内参酒市场销售价格为1499元一瓶,经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市场销售价格为508元一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洋河海之蓝市场销售价格为228元一瓶,洋河天之蓝市场销售价格为458元一瓶,洋河梦之蓝市场销售价格为728元一瓶。
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许雷雷以每瓶500元的价格共15000元从一销售假茅台酒经营的人员手中收购5箱(30瓶)假茅台酒,后将5箱假茅台酒以2300元一瓶销售给蒋某、王某1。经鉴定,从蒋某处收缴的茅台酒23瓶为假冒产品。被告人许雷雷销售假茅台酒非法获利54000元。
2021年8月30日,被告人许雷雷将胡正辉放在其店子内的二箱假剑南春白酒送到株洲市经济开发区××路××隆岩烟酒店行进行销售。
综上,许雷雷销售的金额为63000元,非法获利54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证明本案案发、立案时间与财物损失情况的事实。
(2)户籍证明2份,证明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作案时均已年满18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份;发还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某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许雷雷人民币55000元、建设银行POS机1个、德舜烟酒店发票专用章1个、德舜酒业大门钥匙1把、华为手机1台、增值税发票29张、酒若干;某机关依法扣押胡某2涉案的政华小区仓库钥匙一把、人民币20000元、烟酒若干;某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胡正辉人民币50000元、华为mate30Pro手机1台、剑南春2箱(从隆岩酒行扣押)、名片一盒的事实。
(4)谅解书四份,证明被害人余某、李某、蒋某、王某1对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表示谅解的事实。
(5)缴款书三份,证明某机关扣押胡正辉50000元(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198081625),胡某220000元(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198081633),许雷雷55000元(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198081641)的事实。
(6)到案经过一份,证明某机关于2021年8月31日对胡正辉、许雷雷传唤到案的事实。
(7)送货单、转账记录等,证明被害人蒋某在德舜烟酒店的消费记录的事实。
(8)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投诉单1份、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涉犯罪书及相关材料,证明投诉人在余某珑城隆岩酒业购买三件剑南春酒发现味道不对怀疑是假酒并举报监督部门的事实。
(9)刑事照片,证明胡正辉、胡某2对假烟、酒及地点进行指认的事实。
(10)书证2份,证明李某、余某购买酒时支付钱的情况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在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处打假办的工作工作人员,于2021年8月17日左右接到株洲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有消费者投诉有人销售剑南春假酒的事情,需要其去鉴别产品真伪。2021年8月18日下午其在株洲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办公室当场对3箱(其中有2瓶子已打开过,共计18瓶)52度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进行了鉴定,未打开的16瓶剑南春白酒经鉴定属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产品(已打开的白酒不做真伪鉴定)。3箱白酒均从株洲市云龙区红旗北路一家叫“隆岩酒业”烟酒店中销售。其在“隆岩酒业”烟酒店附近观察了几天,发现陆陆续续的有人从这家店买了假酒出来,同时也有人往这家店里搬了假酒进去,大概有一二十箱子的样子(市场上一瓶剑南春的白酒都是卖500左右一瓶,一箱有6瓶,总计价值约五六万),后,其将情况反馈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事实。
(2)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21年6月中下旬在隆岩酒业上班,负责在店内接待客户、销售酒,其叔叔胡某2和舅舅许雷雷负责送酒过来的事实。
(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石峰区建设北路湘隆商行上班,工作是收银,做了6个月,平时负责看店子门面,打扫卫生,收钱。店里平时售卖酒和香烟及一些零售用品,店老板是胡正辉,店里会回收烟酒,烟酒卖的价格都是按照标注价格,店里有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售卖,平时店里收款方式为现金、微信或者支付宝二维码收款,门面地址在株洲市石峰区××路湘隆商行的事实。
(4)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下半年其哥哥胡正辉的老婆许凤打电话喊其来株洲帮忙开烟酒店,其从老家浙江临海来株洲帮嫂子许凤开设的天元区永和烟酒坊做事。主要工作是帮忙销售香烟和酒、看店以及去其他店送货。2021年8月30日上午的时候,许凤接到她女儿胡某1的电话,说开在云龙示范区的隆岩烟酒行需要送两箱剑南春酒,许凤就让其去位于天元区政华小区仓库间内拿出两箱剑南春,骑车送到隆岩烟酒行去。其就按照许凤的吩咐,将两箱剑南春酒送到了隆岩烟酒行的事实。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7月28日下午,其在××路××隆岩烟酒行购买了三箱剑南春白酒,360元一瓶购买的,共支付6480元。后发现是假酒,其向工商局报案,酒被收走,胡正辉的家属赔偿了其一万多元钱的事实。
(2)被害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8月30日,其在××路××隆岩烟酒行购买了三箱剑南春白酒,230元一瓶购买的,支付了4140元,后发现是假酒,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了情况。后店子的人和其协调,赔偿了一万多元钱的事实。
(3)被害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从2017年开始在许雷雷的烟酒店子购买茅台酒,但2021年没有购买,当时是以2300元一瓶购买的,其有时一个人去购买,有时和蒋某一起去购买,也有其购买后给蒋某的情况的事实。
(4)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明其和许雷雷是在2017年认识的,平时在他店子里买一些茅台酒和香烟,到了2021年3月份的时候,我发现我在他店子里购买的茅台酒有些问题,于是就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经过鉴定其在许雷雷那里购买的茅台酒都是假酒,这些鉴定均有茅台酒厂鉴定报告的事实。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搜查笔录2份(附照片),证明某机关依法对株洲市天元区政华小区仓库、株洲市天元区永和烟酒坊、株洲市荷塘区规划路德舜酒业进行搜查,并将涉案物品依法扣押的事实。
5、鉴定意见
(1)湖南省烟草专卖局湘烟价证【2021】115号价格证明,证明白沙(硬和天下尊享)1000元一条,白沙(和天下)1000元一条的事实。
(2)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证明在胡正辉的仓库内收缴的白沙(硬和天下尊享)19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白沙(和天下)20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事实。
(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证明在许雷雷商店内收缴的23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证明在胡正辉、许雷雷处收缴的48瓶剑南春酒为假冒产品的事实。
(5)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证明在许雷雷处收缴的6瓶酒鬼酒(内参)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
(6)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明在许雷雷处收缴的6盒水井坊臻酿八号酒为假冒产品的事实。
(7)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证明在许雷雷处收缴的54瓶洋河酒为假冒产品的事实。
(8)检验报告十四份,证明某机关在许雷雷处收缴的假洋河白酒、水井坊臻酿八号酒、酒鬼酒(内参)、剑南春白酒、贵州茅台酒未检出有毒品有害成份的事实。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某机关依法讯问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情况的事实。
7、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亦有供述与辩解存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正辉销售伪劣卷烟,同时销售以次充好的白酒、被告人许雷雷销售以次充好的白酒,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正辉收购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胡正辉、许雷雷家属对被害人蒋某、王某1、李某、余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正辉的辩护人龙娟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胡正辉与许雷雷实施的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判处缓刑,故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许雷雷辩护人谢土文提出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其没有减轻情节,只有从轻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胡正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许雷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正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八十四日,折抵刑期八十四日。即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雷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八十四日,折抵刑期八十四日。即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正辉已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820元,被告人许雷雷已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机关扣押的涉案假烟、假酒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丽
人民陪审员 周根新
人民陪审员 王景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文晴婧
书 记 员 宾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