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1 0:00:00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981刑初23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21111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12日被监视居住,20226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益沅检刑诉〔202258

  指控事实

  20211010日,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吸毒人员谭某华转账的1800元毒资后,以1500元的价格向“伟某”(未查实)购买了0.4克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陈某扣留0.05克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吸,将剩余0.35克毒品海洛因在益阳市电力局小区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华。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剔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2266日起,至202293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继续予以追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孙  英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助理   婧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