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981刑初230号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监视居住,2022年6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益沅检刑诉〔2022〕58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吸毒人员谭某华转账的1800元毒资后,以1500元的价格向“伟某”(未查实)购买了0.4克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陈某扣留0.05克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吸,将剩余0.35克毒品海洛因在益阳市电力局小区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华。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剔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继续予以追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 英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理 王 婧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