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14 0:00:00
赵丽华与北京信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丽华,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
被告北京信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范阳东路惠友8店东侧。
法定代表人:何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丽华与被告北京信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丽华和被告北京信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何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铁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赔偿和拖欠工资等93404元;2.诉讼费由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日,双方签署《校长聘任合同》“一、聘用合同期限2017年2月18日起2018年2月17日止,四、工作报酬及内容(一)甲方付给乙方(校长)的薪酬为年薪拾万元,每月3日前支付陆千元,其余贰万捌仟元在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每年拿出纯利润的25%,作为对校长的年终奖励。不满一年按月计算”。我持续不间断工作至今,始终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2017年9月前工资发放正常,彼此无争议。目前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单方原因而致使我管辖的涿州片区运营暂时中止和争议,被告以莫须有理由的指责而口头解聘我,因被告事实提前违约而解除我,故应支付尚欠工资和应得分红以及依据劳动法单方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赔偿,关于被告张贴诬陷诽谤的行为我将视情而保留另案诉请的权利。综上所述,双方《校长聘任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单方提前解除而违反劳动法,相关赔偿诉求合法有据,故请求判令支持诉请,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持续的非法侵犯。
被告北京信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所述均不属实。原告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我公司自2017年5月3日和其签订《校长聘任合同》以来,因其严重不遵守合同义务,故意违约,私自扣留公司财物,并且散布虚假谣言致使我校损失严重,我司早于2017年8月底书面通知和其解除聘任合同,赵丽华在任职期间的违约行为有:
1、在其任职期间,其违反了《校长聘任合同》中第五条第一项工作纪律的约定:其私自扣留、挪用、侵吞我公司的公款和财务。其将我司的投影仪、打印机、电脑还有约10000元的学费擅自拿回你家据为己有,不予归还,虽然其曾表示让我司取走,但是我司负责人去其处想取回这些财物,其却提出无理条件,拒绝归还以上财物。2、其利用在我司任校长期间的便利条件获得了大量学生的生源信息,吃里扒外将我司学生私下介绍到其他学校,有多名家长可以证实。3、其违反工作纪律和财务制度,擅自使用我司学费,为其和其他教师巧立名目发放财物,给我司造成损失。4、其故意散布虚假谣言,扰乱学生家长情绪,使家长误认为我司将停办学校,最终导致学生流失,已交学费退费,应续费学生不再续费的结果,给我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5、不执行我司负责人的决定,私自处分我校收上来的学费,不及时向我司负责人汇报工作。6、其本人也口头向我司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意见。根据赵丽华以上的违约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我司解除和其的聘任合同,并主张其赔偿因其故意侵害我司利益给我司造成的所有损失。我司正式向法院提出反诉的请求。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司和赵丽华的年薪制是签订合同满一年后,根据我校的经营规模和收益来决定是否发放剩余的年薪报酬,如果我校的收益和规模不好,赵丽华没有达到《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要求和目标,我司是不会发放剩余年薪的。我校自成立以来生源有限,一直亏损,在这种亏损的情况下,赵丽华还不遵守合同约定,私自处分我校财产,散布谣言损害我司利益,给我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司不但不会继续给这种不讲诚信的人剩余年薪,而且我司在反诉请求里面请求法院让其退还其已经得到的工作报酬5.4万元。综上,是原告违约在先,不讲诚信,故意损害我校名誉,其所有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赵丽华与被告北京信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签订了《校长聘任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一条约定:“聘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8日至2018年2月17日止”,第四条约定:“工作报酬及内容(一)甲方付给乙方(校长)的薪酬为年薪拾万元,每月3日前支付陆千元,其余贰万捌仟元在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每年拿出纯利润的25%,作为对校长的年终奖励,不满一年按月计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及义务,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于2017年8月底发出通知解聘原告,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不在被告处上班,双方经协商未果。被告应给付原告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工资为:年薪100000元÷12个月÷30天×11天=3055.5元,被告已给付原告2000元,尚欠1055.5元未给付。被告应给付原告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工资为:年薪100000元÷12个月×6个月=49999.9元,被告已给付原告6000元×6个月=36000元,尚欠原告49999.9元-36000元=13999.9元未给付。被告应给付原告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1日的工资为:年薪100000元÷12个月÷30天×11天=3055.5元,被告未给付。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总计为1055.5元+13999.9元+3055.5元=18110.9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赔偿和拖欠工资等93404元,提供了原被告签订的《校长聘任合同》一份、电话录音光盘一张、证人柴某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校长聘任合同》予以认可,对其余证据均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年纯利润的25%,作为对校长的年终奖励,被告表示原告工作未满一年,且账目是亏损的,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对此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主张:原告因违反了合同约定第五条工作纪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原告要求的工资已经给付,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了解聘通知一份、告全体家长公开信一份、关于年薪制薪酬说明一份、银行存款日记账一页、财务汇总一份、应续费学生名单及金额一份、录音证据文字整理一份、微信截屏三张、学校管理制度一份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解聘合同通知的时间不同意,对其余证据予以认可。被告主张:原告现扣押了被告的投影仪等物品,要求原告予以返还,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赵丽华与被告北京信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校长聘任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被告按合同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合理、合法。因双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应依法解除,双方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18110.9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其余工资及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原告现扣押被告的投影仪等物品,要求原告予以返还,本案不宜处理,应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丽华与被告北京信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校长聘任合同》。
二、被告北京信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尚欠原告赵丽华工资18110.9元。
三、驳回原告赵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原告赵丽华负担1835元,由被告北京信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郭来运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