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6 0:00:00

鲍继海、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等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081民初3105号

原告:鲍继海,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卉芳,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住所地:灯塔市铧子镇花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122364208G。

法定代表人:王玉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三厂,住所地:灯塔市铧子镇花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122364275E。

法定代表人:田忠复,该厂厂长。

被告: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住所地:辽阳灯塔市铧子镇花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122364494Q。

法定代表人:于长有,该厂厂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辽阳监狱二级高级警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丽,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辽阳监狱,住所地:辽阳灯塔市铧子镇花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0007017022328。

负责人:仲文,系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勇,辽阳监狱二级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丽,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继海诉被告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三厂、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辽宁省辽阳监狱(原名为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鲍继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卉芳,被告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三厂、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赵晓丽,被告辽宁省辽阳监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勇、赵晓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继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企业公司《关于与厂办大集体改革遗留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企业公司依照厂办大集体相关政策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企业公司从1997年7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每月支付生补助费1420元,共计约391,92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企业公司赔偿由单位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企业公司从1998年9月至2003年7月,向申请人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6、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基本事实:原告于1985年12月,到被告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工作。1993年4月12日,原告受企业公司安排到其下属企业三厂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与三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997年6月,由于企业公司及三厂原因,原告被放长假。企业公司及三厂均不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金;原告自己交纳。2019年7月27日,企业公司根据辽宁省及辽阳市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精神,形成《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职工安置方案》两个文件。2019年8月9日,企业公司违反政策、在未与原告协商的前提下,起草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告拒绝签字。2020年12月,原告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退休证显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查询市社保局,得到由企业公司提供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关于与厂办大集体改革遗留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到目前为止,铧子监狱未完成监企分开的形式要件,辽阳市国资委可以证明。铧子监狱投资设立的水泥厂、企业公司及三厂一直由铧子监狱经营管理。在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中,铧子监狱以企业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务院、辽宁省、辽阳市文件,未进行清产核资、破产清算。十几年来,企业公司名下的企业一直对外承包,仅仅三厂一年的承包费就有85万元,但对全体工人宣称严重亏损。二、基本事实分析及理由:1、原告先后在企业公司、三厂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原告在二被告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原告与三厂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由三厂提出。2、由于三厂的原因,原告被放长假。根据《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企业公司及三厂应当向原告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3、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原告在放假期间所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包括企业应当交纳的部分,企业公司及三厂对此应当给予赔偿。4、2019年7月27日,企业公司启动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原告在本次改革范围内,应当享受改革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18号文件,企业公司的两个文件严重违反该政策文件。

同时也严重违反辽宁省、辽阳市的政策文件。因此,企业公司《关于与厂办大集体改革遗留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5、根据国务院的文件,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1、国发办(2011)18号文件第一条指出,2016年前厂办大集体与主办企亚分离,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迚分担改革成本。2、国发办(2011)18号文件第三条(八)指出,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应当依法认定、偿还。3、国发办(2011)18号文件第四条(九)指出,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4、国发办(2011)18号文件第四条(十五)指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5、国发办(2011)18号文件第六条(二十二)指出,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综上,申请人享受该文件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者享受退养的待遇。同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均适用本案。

被告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辩称: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以下简称铧新公司)的主办企业系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下属的国有企业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当时,为安置下乡回城、企业职工子女和家属就业,成立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三厂等五家企业。1997年成立铧新公司统一管理上述单位,辽阳市国资委认定铧新公司为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铧新公司没有主导产品,职工已全部下岗,下属单位除水泥三厂以外,其余四个企业已经注销。2008年铧新公司被省政府认定为特困企业。被答辩人鲍继海,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3年4月,到水泥三厂从事露天矿装载机(特殊工种),1997年4月,由于企业连年亏损,采取集体承包经营。鲍继海不再到三厂上班,选择自谋职业。2019年7月,铧新公司启动改革,8月9日召开职工大会,鲍继海在参会中途退场,拒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20年3月9日,答辩人接到辽阳市厂改办通知,要求于20日完成最后一批遗留人员参改手续办理工作。经领导多次找到被答辩人做工作,明确告知系最后一次为其办理手续,如其继续拒签,只能报送到市厂改办统一办理单方解除手续,且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出现一切后果由被答辩人负责。2020年3月26日,答辩人制发《关于与厂办大集体改革遗留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与鲍继海等3人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二、答辩人所做《决定》合法有效。答辩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1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开展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在辽阳市厂改办和省局指导下制作《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经辽阳市人社局审核,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予以备案。答辩人在正式召开大集体全体在职职工改革大会前,已经在2019年7月27日将上述方案下发给参会职工征求意见,且主要领导曾多次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听取、征求意见。答辩人于2019年8月9日召开职工大会,对上述方案进行投票表决,明确责任主体、改革方式和具体安置方案等。会上领导着重进行讲解,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职工方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医保个人账户待遇,本次职工会议实到92人,缺席7人,赞成方案81人,反对9人,无效票2人,同意票数超与会人数50%以上,方案经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后通过正式实施。铧新公司在职职工共计99人,96人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按照《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均陆续享受到了失业保险金及医保个人账户待遇。因被答辩人始终拒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答辩人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辽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遗留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答辩人作为本案的责任主体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十三):“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交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的彻底分离。其中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是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等改革成本应当由厂办大集体资产承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1号)三、责任主体和改革方式。(一)责任主体:“其中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是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是各市政府”。(二)改革方式:“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等改革成本由厂办大集体资产承担”。《关于印发辽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37号)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4:“先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处置变现企业资产”。有关政策(三)社会保障政策17:“中央、省财政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改革支出。我市优先用于接续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即缴纳养老保险坐实个人账户中企业划入部分和利息,补缴失业保险)等。工作分工:“作为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所属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调查和统计汇总上报,制定落实改革工作方案,按规定接续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等。”工作步骤(二)组织实施阶段:“第一步,优先妥善处理在职职工劳动关系,利用中央奖补资金为在职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第二步,对于拖欠职工债务,由厂办大集体以自身资产为限自行解决,可先在改革方案中确定偿债的顺序和方式,待厂办大集体资产变现时进行偿还”。《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职工安置方案》七.劳动关系处理:“(一)厂办大集体与在职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报辽阳市国资委、辽阳市人社局备案。(二)厂办大集体与在职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将职工档案等资料移交辽阳市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顺序:“(一)接续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二)支付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三)补缴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四)一次性解决工伤人员补助费。(五)差缺补漏预留款。(六)若财政奖补资金按照上述顺序支出后仍有结余,以余额为限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发放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相关法规明确要做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企业相分离,且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被答辩人系与答辩人建立的劳动关系而非与答辩人的下属企业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三厂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答辩人作为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次,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答辩人先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通过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和主办企业帮扶资金形成改革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说,先解除劳动关系系被答辩人享受厂办大集体改革待遇的前置程序。第三,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大集体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答辩人的职工安置方案,划拨的固定额度的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顺序支付,只有有结余时才发放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补助费并非改革必须提供给职工享受的待遇。铧新公司的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将财政奖补资金优先用于接续在职职工养老保险、支付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补缴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符合国家政策,也符合集体企业职工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四、原告诉请支付生活补助费和未休年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不是单纯的个别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是厂办大集体整体改革,改革是按照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制定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进行,所有职工的安置均应按照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作为省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全体职工一致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中确定的使用顺序进行,现有资金只能保证接续在职职工养老保险,支付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补缴在职职工失业保险,没有资金支付经济补偿金,更谈不上生活补助费和未休假工资的支付;其次,国家自2008年开始才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原告要求1998年9月—2003年7月未休年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答辩人作为大集体改制的责任主体,有权依照上级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答辩人作出决定,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均是按照方案实施,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三厂辩称: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法院应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答辩人系铧新公司下属集体企业,成立于1984年,2019年停产。鲍继海于1993年受铧新公司指派到三厂工作,与铧新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经认定其身份为铧新公司人员,系厂办大集体职工。在铧新公司改革过程中,按照省市文件规定,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企业即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为职工办理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和社保转接手续、承担各类改革成本的也应为铧新公司,被答辩人的诉请与答辩人并无关系,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被告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辩称:答辩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起诉。《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的彻底分离。其中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是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等改革成本应当由厂办大集体资产承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1号)三、责任主体和改革方式。(一)责任主体:“其中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是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是各市政府”。(二)改革方式:“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等改革成本由厂办大集体资产承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市集改办法[2018]4号)工作程序(三)审核及实施:“厂办大集体要及时为职工办理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答辩人成立于1958年,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系厂办大集体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的主办企业。根据上述文件,首先,已经明确规定将作为主办企业的答辩人与厂办大集体企业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彻底分离。其次,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而非答辩人,而答辩人只负责推进改革。再次,答辩人在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改制前,于2019年7月27日发布了《致全体参改大集体职工公开信》第三条中,也明确告知:“这次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主体是厂办大集体企业自身”并及时告知了未参改将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法律后果,尽到了推进改革的责任。最后,为参改职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接手续和各类改革成本等均由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承担而非答辩人。综上,被答辩人诉称的请求均系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与集体企业发生的纠纷,相关文件已经明确,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法庭依法应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被告辽宁省辽阳监狱辩称: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的彻底分离。其中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是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等改革成本应当由厂办大集体资产承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1号)三、责任主体和改革方式。(一)责任主体:“其中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是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是各市政府”。(二)改革方式:“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等改革成本由厂办大集体资产承担”。首先,厂办大集体即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是本案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与答辩人无关。其次,作为其主办企业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仅作为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而非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等改革成本的承担者,其承担者应为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系答辩人于1999年3月成立的下属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答辩人作为国家刑罚机关不参与市场经济,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系独立于答辩人的民事主体,可进行独立市场活动,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与答辩人无关。最后,在上述文件中,已经明确表示要将作为主办企业的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和大集体企业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相分离,既然下属企业与本案都无关联,那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更无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综上,本案系被答辩人与集体企业因改制发生的纠纷,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且答辩人作为国家刑罚机关,不应作为厂办集体企业责任的承担者,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起诉答辩人主体不适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辽宁省辽阳监狱系国家行政机关;被告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系国有企业;被告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系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被告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三厂系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的下属企业。四被告均系独立法人。1985年12月,原告鲍继海到被告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工作。1993年4月,原告到被告辽宁省铧子新生水泥厂三厂从事特殊工种工作。1997年4月,由于企业连年亏损,企业职工放长假。

2019年7月,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启动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1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开展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作出《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辽阳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2019年8月9日,召开大集体全体在职职工改革大会,方案经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在职职工共计99人,其中96人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按照《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均陆续享受到了失业保险金及医保个人账户待遇。因原告拒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关于与厂办大集体改革遗留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内容为:“按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为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和《辽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遗留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与鲍继海等3人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另查,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第(十三)项:“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告拒绝签字,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为原告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给原告办理失业保险。

原告申请仲裁,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3日以该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职工档案、职工大会会议记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关于与厂办大集体改革遗留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本案即因厂办大集体改革所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一、关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作出的《关于与厂办大集体改革遗留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的诉求。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根据省市政府文件精神,作出改革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经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因原告拒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根据省市要求和相关规定,作出《关于与厂办大集体改革遗留人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与鲍继海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依照厂办大集体相关政策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关于此节前一项诉求,理由同上,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后一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从1997年7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每月支付生补助费1420元,共计约391,920元的诉求。本案系厂办大集体整体改革,是按照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制定的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所有职工的安置均应按照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全体职工一致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顺序进行,即接续在职职工养老保险、支付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补缴在职职工失业保险、一次性解决工伤人员补助费等。原告该项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赔偿由单位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诉求。由于企业已为原告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因原告拒绝签字,导致企业未给原告办理失业保险。原告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辽阳市铧新企业公司从1998年9月至2003年7月,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诉求。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鲍继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鲍继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玉胜

人民陪审员  黄海东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克建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