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 0:00:00

陶善兵、李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23民初8338号

原告:陶善兵,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告:李钢,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陶善兵诉被告李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善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善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0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舒城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顾问。2019年10月,原告因购买商品房与被告相识。被告在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擅自截留开发商给原告的销售返利款100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在民警的调解下,此款视为原告借给被告使用。被告为此写下承诺书,承诺自2021年9月9日开始,每月9日偿还原告2000元,至2022年1月9日全部还清。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陶善兵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身份情况;2.意向登记单,证明原、被告产生经济纠纷的根源;3、承诺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被告李钢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原告购买位于杭埠镇××滨湖孔雀城商品房,被告李钢时任该楼盘置业顾问。被告在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截留了开发商给原告的销售返利款100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经调解,被告写下承诺书,承诺自2021年9月9日开始,每月9日偿还原告2000元,至2022年1月9日全部还清。因被告未能如约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意向登记单等证据记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钢将属于原告的销售返利款拒为已有,后经调解写下还款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被告自动放弃自己的抗辩权,也是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的默认,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陶善兵不当得利款10000元,并自2022年1月1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

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

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既为执行通知,

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

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杨梅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杰

附: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汇款账号

单位名称:舒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开户银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账号:20×××18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

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

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