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9 0:00:00

尹卫兵、双峰县永丰街道艺芳新城上苑上苑业委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321民初4565号

原告:尹卫兵,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住双峰县,系原告尹卫兵的女婿。

被告:双峰县永丰街道艺芳新城上苑上苑业委会,住双峰县永丰街道艺芳新城上苑小区6栋负1楼。

负责人:胡杰雄,该上苑业委会主任。

被告:湖南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21号建鸿达现代华都家园小户型1101、1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49327667。

负责人:鲍国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娄底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娄底市双峰县永丰街道艺芳新城上苑小区6栋负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MA7B2E0X9D。

负责人:刘小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底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卓,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底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芮,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卫兵与双峰县永丰街道艺芳新城上苑上苑业委会(以下简称上苑业委会)、湖南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佳源公司)、娄底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娄底佳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卫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被告湖南佳源公司、娄底佳源公司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蒋卓、谢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苑业委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卫兵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湖南佳源公司履行竞标公告,签署服务合同,依法依规进入小区服务;2、娄底佳源公司与上苑业委会签订的《双峰县永丰街道艺芳新城上苑物业服务合同》(附件3)无效,予以解除;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湖南佳源公司承担;4、湖南佳源公司负责整改监控、消防、变电站等设施,直至正常运作,并承担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上苑业委会根据业主要求在相关工作人员见证下依法依规向外招标物业公司并公示招标公告,8月21日成功举行竞标大会,湖南佳源公司获得中标资格。由于时间紧迫,未在大家见证下签署物业服务合同。8月25日,当天成立的娄底佳源公司与上苑业委会、湖南佳源公司相互串通,娄底佳源公司冒充湖南佳源公司与上苑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于9月1日正式进入小区。由于娄底佳源公司系新开公司,专业素养缺乏致使交接工作无法进行。造成损失如下:监控无法启用,需50万元修理费;消防设施缺失,需180万元修整;变电站改装需200万元,严重影响小区正常运转。9月8日,部分业主向上苑业委会反映以上事实。上苑业委会越过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成员会议,违反招标公告的约定,并违法违规对娄底佳源公司与湖南佳源公司的承诺函予以认可。

被告上苑业委会的答辩意见:一、上苑业委会于2020年12月20日成立至今一直兢兢业业,不图名利;二、上苑业委会是在征求绝大部分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招聘物业公司,最终湖南佳源公司取得中标资格;三、湖南佳源公司是应当地政府的要求在双峰注册全资子公司即娄底佳源公司与上苑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前期物业公司遗留了一系列的问题,相关资料亦未移交。新的物业公司入场后,按照合同约定逐步实行计划,小区各项基础设施也得到了相应改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佳源公司、娄底佳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原告作为单独的业主,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情况下无权单独提起诉讼以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二、湖南佳源公司在中标后,是按上苑业委会的要求注册成立子公司并以子公司(娄底佳源公司)的名义与上苑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湖南佳源公司还出具了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函件,上苑业委会亦回函予以认可,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三、合同签订后,被答辩人按约推进物业服务工作,大部分业主也缴纳了物业费,合同在实际履行,没有法定解除或确认无效的事由,原告的诉请无依据支撑;四、原告主张湖南佳源公司承担整改费用及案件相关费用,无任何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尹卫兵系双峰县永丰镇艺芳新城上苑小区的业主。2021年2月7日,被告双峰县永丰街道艺芳新城上苑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向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因前期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小区各项基础设施不完善,2021年8月11日和8月12日,被告上苑业委会在街道办、社区和小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采用上门的方式要求业主对物业公司招聘公告、招聘物业公司程序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于8月13日将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予以公示,本次投票表决事项结果包括物业公司招聘公告和招聘物业公司程序。同日,被告上苑业委会发布艺芳新城上苑物业公司招标公告。2021年8月21日,被告上苑业委会召开竞标大会,被告湖南佳源公司经投票获得中标资格。当日,被告上苑业委会向被告湖南佳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请你司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安排全权委托代表来我单位洽谈该项目服务合同事宜,并于2021年8月31前完成分/子公司注册登记。”。2021年8月22日,被告湖南佳源公司向被告上苑业委会出具《承诺函》,内容有:“按政府要求需在当地成立分子公司作为服务主体,故湖南佳源华冠在双峰成立全资子公司娄底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以其名义与艺芳新城上苑小区上苑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湖南佳源华冠郑重承诺:娄底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与艺芳新城上苑小区上苑业委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湖南佳源华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8月25日,被告娄底佳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并与被告上苑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21年9月1日,被告娄底佳源公司正式进入小区开展工作。2021年9月25日,被告上苑业委会对被告湖南佳源公司的《承诺函》回复,表示认可。娄底佳源公司入驻上苑小区后对小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车辆分流停放、出入登记等方面进行了整改和投入。部分业主已预缴2022年物业费。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确认之诉。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上苑业委会与被告湖南佳源公司、娄底佳源公司间是否相互串通损害业主利益,被告上苑业委会与被告娄底佳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艺芳新城上苑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本次业主大会参与表决户数与面积均超过三分之二,该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该表决结果的事项内容包括招聘物业公司程序。物业竞标结束后,湖南佳源公司成功的中标,此后,被告上苑业委会按招聘程序向被告湖南佳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要求湖南佳源公司按要求注册子公司娄底佳源公司。湖南佳源公司事后又承诺对娄底佳源公司与上苑业委会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上苑业委会回函表示认可,上述行为为均属于物业招聘程序范围内,上苑业委会的行为并未超出业主大会决议的范围,因此,上苑业委会与娄底佳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未超出业主大会决议范围,不存在相互串通或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情形。此外,在本案中,湖南佳源公司提供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极大降低了娄底佳源公司履约不能的风险,另娄底佳源公司入住上苑小区后,其服务已得到部分业主认可,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不宜发生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频繁发生更迭,从而使小区物业服务处于混乱和停顿。综上,原告诉称涉案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整改小区设施并承担整改费用,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整个项目属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内容及整改费用金额,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尹卫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卫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 员  邹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慧阳

记 员  龚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