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1019号
原告:李玉亭,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理人:冯广玉(李玉亭之妻),1951年9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炳付,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回建锋,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李玉亭与被告赵炳付、被告回建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亭的法定代理人冯广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炳付、被告回建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玉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李玉亭与赵炳付、回建锋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土地及地上物转让协议书》无效;2.判令赵炳付、回建锋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李玉亭、冯广玉系夫妻,二人均系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王各庄村村民,在王各庄村北水厂东侧有一块承包地,面积15.5亩。李玉亭长期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回建锋系冯广玉的亲属,也是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王各庄村的村民,因此早就知晓李玉亭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2016年,回建锋得知王各庄村的土地有面临腾退的消息,便与赵炳付恶意串通,于2016年10月20日晚7点,带着四五个人来到李玉亭的家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土地及地上物转让协议书》,以购买李玉亭与冯广玉名下承包地的名义,哄骗李玉亭在协议书上签字。获得承包地后,回建锋又找借口将支付的购地款借走,并迅速在承包地上扩建了多处房屋。2017年底,涉案的承包地被政府腾退,回建锋获得拆迁利益300多万元。李玉亭精神患有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根本没有能力签署《土地及地上物转让协议书》,因此该份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同时,回建锋在明知李玉亭精神状况的情况下,仍伙同赵炳付恶意串通,损坏李玉亭的合法权益,其主观恶意明显。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被告回建锋、被告赵炳付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李玉亭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土地及地上物转让协议书》《结婚证》《残疾人证》等证据材料。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因回建锋、赵炳付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对李玉亭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玉亭、冯广玉系夫妻,于197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
北京市大兴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09年9月27日填发《残疾证》,显示李玉亭,精神残疾,壹级。
2016年10月20日,李玉亭(甲方)与赵炳付(乙方)签订《土地及地上物转让协议书》,载明:甲方将其位于大兴区魏善庄镇王各庄村北水厂东侧的地块上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的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面积为15.5亩;此地块上的包括房屋、树木等所有地上物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此地块自合同签订日起,甲方不再享有此地块及地块上的地上物的任何的权利;此地块上的地上物自合同签订日起,如遇拆迁补偿等任何情况,均与甲方无关;甲方把该块土地上的使用权及地块上的地上物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为775000元整,乙方将转让费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积极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土地手续办理事宜,该宗土地转让后产权由乙方所有(注:此土地甲方无任何法律相关手续,只有该土地及地上物的所有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回建锋在协议证明人处签字。
经询问,冯广玉陈述已经收到77.5万元转让款,但后期有部分款项被回建锋拿走。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回建锋、赵炳付未到庭,即放弃了对李玉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李玉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李玉亭系壹级精神残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案涉协议的内容系买卖承包的农村土地;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土地及地上物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关于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因本案中各方并未提出明确诉请,可依法另行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确认李玉亭与赵炳付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土地及地上物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驳回李玉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赵炳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科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娇
书 记 员 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