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5民初6207号
原告:孙某某,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黄某某,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修理房屋,恢复原状;2.如不修复赔付原告现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1项为:将房屋二层房檐上裂开的楼板弥合,楼板总长3.3至3.4米。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在原来的三间平房上再加一层,另外在靠原平房的北边建东西长10米,南北宽4米两层房屋,双方口头协商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20元,盖起之后按平方计算,在建到北边二层时,因被告偷工减料少做一面墙,导致现房屋裂缝转大,为避免房屋倒塌,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黄某某辩称:其为原告建房属实,建房款是63420元,已全部付清。其按照房主要求建房,建的是临建房,没有约定建房标准,其不清楚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双方未约定质量保证金,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黄某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孙某某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宅基上的平房加建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每平米工程价为220元。黄某某承接工程后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3月12日组织施工,工程款已结清。2018年后孙某某发现房屋楼板开裂掉渣、房屋出现裂缝,故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工程造价明显低于一般房屋造价,原告孙某某主张因被告偷工减料导致其房屋出现裂缝要求被告修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建房标准,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出现裂缝的原因及具体损失情况,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瑞 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立娟
书 记 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