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91民初1612号
原告:赵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车秋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住***。
被告:方福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郭志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原,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建、车秋霞与被告方福强、郭志冉占有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车秋霞,被告方福强、郭志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建、车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将入户门恢复至开发商交房时状态,并在业主群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对门邻居,被告于5月份装修时擅自将开发商设计的龙溪香岸22号楼2单元1102入户门进行更改,由原来的向内开改为向外开门,并将大门由原来的1米04扩改为1米18。两家门外的公共区域较为狭小,更改后的大门严重占用公共区域,如被告左侧开门正对电梯给原告出行带来极大不便,极有可能发生因对方开门撞到门的情况。若大门大开的情况下,则会严重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原告与被告房门左右有6家住户的电表电箱,若发生火灾和漏电,直接影响原告与被告逃生安全。因更改大门事宜,我方曾多次向12345反应并请物业进行劝说,原告也曾多次私下找被告沟通,为了双方的安全劝其更改回原来的状态,但被告拒不配合并在业主群对原告多次进行恶意侮辱,甚至私下进行威胁,严重影响原告名誉和精神状况。原告已穷尽所有办法,为了保护自身和家人安全,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方福强、郭志冉辩称,原告起诉的理由与实际客观事实不符。楼房入户门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屋内人身财产安全,方便业主生活通行。在当今日常生活中,入户门只有在进出房屋时才会打开,通常情况下都会关闭,不存在占有公共区域的情形,不会影响原告通行,也不会对原告的日常生活构成危险,而且答辩人的入户门能够180度打开,打开后贴靠楼梯间墙壁,不会阻挡安全出口,也不阻挡原告通过安全出口。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五份证据,被告向本院提供二份证据,对当事人无争议的原告提交的证据二龙溪香岸业主管理公约、证据三照片一宗、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录像两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房屋产权证、证据五设计图纸一份,被告质证认为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的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手绘图一张,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无法反应现场原貌,经审查,该份证据系原告单方绘制,无法确定证据本身真实性,故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入户门合格证,原告质证认为无法验证其真实性,经审查,该证据形式上是孤立的贴纸,无法审查其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建、车秋霞与被告方福强、郭志冉分别系龙溪香岸22号楼2单元1101室、1102室的业主,两户房门朝向为正对方向,两户原装入户门为朝内开启方向,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将1102室入户门改为朝外开启方向。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更改入户门开启朝向,违反了龙溪香岸业主管理公约的有关规定,给其出行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被告认为其入户门没有对原告生活造成危险,没有给原告出行造成阻碍。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更改入户门开启朝向的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危险或妨碍。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被告将其入户门改为朝外开启,但原告与被告房屋入户门系相对朝向,两入户门之间为共用走廊,入户门仅在开启时供人员出入使用,并非长期持续地开启至某种状态,从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即使被告入户门处于开启状态,也不必然对消防设施、电梯使用造成绝对妨碍。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实,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入户门开启朝向会对原告出行造成不便或者危险,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建、车秋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建、车秋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