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7 0:00:00

山东齐鲁盛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路岩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05民初6427号

原告:山东齐鲁盛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4703784Y,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西路212号齐都花园生活区3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岩,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山东齐鲁盛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华房地产)与被告路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齐鲁盛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及被告路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华房地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腾空并返还原告淄江花园K03组团35幢2单元020902号房屋(价值:550277.00元);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涂销涉案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涉案商品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1日,盛华房地产与路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路岩购买盛华房地产开发的淄江花园K03组团35幢2单元020902号商品房。为此,路岩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申请按揭借款385000元购房,由盛华房地产提供担保。因路岩未及时偿还按揭贷款,农业银行起诉要求路岩提前清偿借款本息,并判令盛华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盛华房地产因履行判决书义务支付给农业银行借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341615.87元。路岩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盛华房地产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为此起诉。

路岩辩称,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房子市值不止550000元,不同意按当时550000元返还房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盛华房地产提交如下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临时管理规约一份、承诺书一份、业主/住房资料卡一份、蓝牙车卡使用承诺书一份、装修承诺书一份、不违规改动承诺书一份、(2021)鲁0305民初3593号判决书一份、代偿还款的相关凭证一宗、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九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二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一份、(2015)新执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个人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路岩经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除(2015)新执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外,其他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2015)新执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1日,盛华房地产与路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路岩购买盛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淄江花园K-03组团35号住宅楼2单元020902室房产,价格550297元,签订合同时支付房款165277元、地下室价款19800元,余款38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并约定了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路岩缴纳了首付款。2013年4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路岩、盛华房地产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路岩为购买案涉房产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385000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划入盛华房地产名下账户,借款担保方式为阶段性保证加抵押,盛华房地产作为阶段性保证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银行履行了放款义务。2013年7月份左右,盛华房地产将案涉房产交付路岩,双方均认可该房产因路岩涉及其他诉讼被司法查封而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因路岩逾期归还贷款,盛华房地产自2020年2月起多次为路岩代还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21年8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路岩提前归还贷款,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判决路岩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本金283148.17元及利息,盛华房地产对路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9月30日,盛华房地产履行了保证责任,并支付了上述案件诉讼费用。盛华房地产主张路岩逾期归还贷款导致其履行担保责任,属于路岩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是:被告未按时归还房贷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导致合同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内容,原告应保证商品房验收合格、按时交房、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房屋价款。据此,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原告出售商品房并取得商品房价款,被告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已按约足额支付了全部房款,原告亦履行了交房义务,被告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至于被告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的行为,是被告在履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原告在该合同关系中系作为被告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本院亦在(2021)鲁0305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保障了原告的权利。原告以被告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为由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法于理无据,且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尚有迟延履行债务的其他行为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齐鲁盛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51元,由原告山东齐鲁盛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