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681民初7623号
原告:戚辉玺,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东港市。
被告:孙海堂,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东港市。
原告戚辉玺与被告孙海堂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辉玺、被告孙海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辉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工资款12,941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工友关系,均在东港市鼎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孤山分公司任职。原告2021年4月及5月工资,均委托被告帮忙领取,其中4月份工资5,520元,5月份工资7,721元,合计12,941元,由被告签字领走。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工资款。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将工资款返还原告,现拒绝给付构成不当得利,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海堂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不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原告是情侣关系,都在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公司工作,原告委托我领了两个月工资属实,数额也对。我领到钱就给原告了,一共给了原告两次。双方在一起同居半年,都有消费,不能分手了,女方就给男方赔钱。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被告领取原告两个月工资予以认可,并提供了双方的对话录音,以证明被告曾返还给原告7,000元。录音资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于2021年3月成为情侣并在一起共同生活,至2021年11月中旬分手。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领取了原告2021年4月、5月工资共计13,241元。被告曾返还给原告7,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情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分手后引起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故案由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原告庭审中主张,其2021年6月至10月的工资均交给了被告,因无证据在本案中不主张,被告返还的7,000元系该部分工资并非2021年4月至5月的工资。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其将2021年6月至10月的工资全部交给被告这一事实,原告也未对其上述主张提供证据,故本院确认,被告领取原告的工资13,241元(原告主张的12,941元系计算错误)已经返还给原告7,000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难免有共同支出,虽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支出情况,但参考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辽宁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年20,672元,月均1,723元)数据,且考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分手后有共同财产在被告处,本院认定,原告2021年4月至5月其余工资6,241元已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消费完毕。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戚辉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