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402民初2260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洋,抚顺市新抚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毕某,女,汉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
原告黄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亲属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到美国,从2017年10月以后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电话、微信皆无。至今原告不知被告任何信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名存实亡。原告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6年10月3日出境前往美国至今。原告自述双方系经介绍相识,婚后无子女、无家庭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入境记录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短时间内被告便前往美国,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婚姻生活关系无法维系,原告来院主张与被告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与被告毕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冲
人民陪审员 唐闻博
人民陪审员 李 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