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882民初3185号
原告:梁文权,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谢凤娇,女,199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梁文权诉被告谢凤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文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凤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文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儿子梁某由原告梁文权抚养,由被告谢凤娇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直到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相识相恋,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被告在高州市潭头卫生院生育儿子梁某。被告的母亲陈琴芳以当地习俗认为被告哥哥还没结婚,被告作为妹妹不能比哥哥先结婚为由,一直不让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于2020年移情别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抛弃小孩直到现在,对小孩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私生活混乱,如果儿子梁某跟随被告生活将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尚在幼儿期,正在读幼儿园,正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发育时期,需要大量生活费、教育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原告、被告因在非婚生儿子梁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与小孩的合法权益。
被告谢凤娇缺席,也不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文权与被告谢凤娇于2014年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8月25日,原告梁文权以原、被告从2020年9月起已经分居生活,双方在非婚生儿子梁某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谢凤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未能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原告梁文权与被告谢凤娇共同生育的非婚生儿子梁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梁文权与被告谢凤娇作为孩子的父母,既享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也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到原告的收入较高,而且儿子梁某长期跟随原告梁文权生活,与孩子感情较深,本院认为原、被告非婚生儿子梁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谢凤娇也应当负担非婚生儿子梁某的抚养费。由于被告属于农村居民,而原告又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固定收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负担非婚生儿子梁某的抚养费600元。被告谢凤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的非婚生儿子梁某由原告梁文权抚养;被告谢凤娇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个月起直至儿子梁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负担儿子梁某抚养费600元。每月的抚养费限被告谢凤娇于当月的20日前交付给原告梁文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谢凤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昌
人民陪审员 高德荣
人民陪审员 陈汝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姣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