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31 0:00:00

钱某、陈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24民初5651号

原告:钱某,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陈某1,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钱某与陈某1离婚;2.婚生女陈某2归原告抚养,婚生子陈某3归被告抚养,并由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陈某1负担。事实及理由:钱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1,在相识不久后,双方于2010年7月6日依法到福建省安溪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J350524-2010-006715号)。婚后,双方分别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陈某2,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陈某3。由于双方婚前草率结合,难免婚姻基础差。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在思想、性格、语言、乡土人情等方面差异很大,很难沟通,无共同语言。尤其是钱某任劳任怨,但陈某1老是经常暴力殴打钱某,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还有陈某1经常醉酒,也不尽照顾家庭义务。钱某原本以为有了小孩以后双方能增进夫妻感情,但事与愿违。钱某只想拥有一个和睦相处,温馨的家庭,但是单凭一方的努力难以维持幸福家庭。结婚后这几年多,双方没有过正常夫妻生活,钱某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至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因此,双方吵闹不休,性格严重不和,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且陈某1经常暴力殴打钱某。另外,陈某1经常以死来威胁钱某,导致双方从2020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从而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所述,钱某、陈某1婚姻基础差,双方性格严重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又陈某1具有经常暴力殴打钱某的行为和不尽照顾家庭义务,且双方无法互相沟通、理解和宽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陈某1未答辩。

钱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钱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陈某1及子女户口簿复印件、结婚复印件、手机短信截图复印件等证据。陈某1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钱某提交的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钱某与陈某1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0年7月6日依法到安溪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J350524-2010-006715号)。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陈某2,××××年××月××日生育婚长子陈某3。钱某与陈某1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钱某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钱某与陈某1经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钱某与陈某1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慎重对待婚姻,共同扶持,加强沟通交流,互相谅解,互敬互爱,夫妻有和好可能。钱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其要求与陈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因不准予钱某与陈某1离婚,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陈某1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钱某与陈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清良

人民陪审员  苏小婷

人民陪审员  黄建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艺杰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