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6 0:00:00

张艮霞、白义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824民初3154号

原告:张艮霞,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义军,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

原告张艮霞与被告白义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艮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邢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义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艮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原、被告所生男孩白玉泽由被告抚养,所生女孩白玉润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年×12月/年×500元/月=12000元,一次性付清;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交付购房定金5万元由被告补偿原告2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3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4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白玉泽,于2009年10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白玉润。由于婚前彼此了解甚少,导致结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原、被告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一年半之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交付定金5万元,这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被告无法生活下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义军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答辩状,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

本院所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白玉泽,2009年10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白玉润。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后并生有两个孩子,证明双方婚初感情很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事实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艮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艮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 员 薛艺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天阳

记 员 白晴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