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丽娟、庄利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民初2730号
原告:沈丽娟,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庄利胜,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朝阳市龙城区。
原告沈丽娟诉被告庄利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丽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沈丽娟负担。
审 判 员 王楚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杜 昊
书 记 员 安大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