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0 0:00:00

沈丽娟、庄利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民初2730号

原告:沈丽娟,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庄利胜,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朝阳市龙城区。

原告沈丽娟诉被告庄利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丽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沈丽娟负担。

判 员 王楚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杜 昊

记 员 安大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