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3 0:00:00

周玉娥、阳青莲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24民初5138号

原告:周玉娥,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隆回县,现住隆回县。

原告:阳青莲,女,194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两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菊,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娥,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轩,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刘少云,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系被告刘少云侄儿),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周玉娥、阳青莲与被告刘金娥、刘少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娥、原告阳青莲及其两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被告刘金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轩、被告刘少云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玉娥、阳青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周玉娥医疗费4510元,支付原告阳青莲医疗费11202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周玉娥精神损失费4000元;支付原告阳青莲精神损失费6000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周玉娥误工费4485.8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3458.7元,合计11144.5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阳青莲护理费4611.6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8111.6元;5、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周玉娥是被告刘少云的合法妻子,原告阳青莲是被告刘少云的岳母,被告刘金娥是被告刘少云的情妇。2021年3月3日,原告周玉娥、阳青莲到六都寨街上去玩,碰见被告刘少云的债主,被告刘少云的债主要原告周玉娥带他们去找被告刘少云要账,被告刘金娥拦住原告周玉娥的去路,因此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刘金娥抓住原告周玉娥的头发对其拳打脚踢,原告阳青莲上前阻拦,此时,被告刘少云也参与到此次打斗中。没想到两被告竟然对一个其八十岁的老母亲也大打出手,作为被告刘少云的岳母和妻子,两原告想起曾经的付出都付诸流水不说,还和外人一起来伤害自己,身体受到了伤害,精神受到了打击,两被告此行为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人身健康权。综上所述,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只得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金娥辩称:2021年3月3日,两原告殴打被告的时候,被告只是本能的进行反抗,两个原告的诉讼请求都不具有合法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少云辩称:答辩人刘少云在2021年3月3日看到被答辩人母女来到洪江村3组刘正午屋门前,答辩人当时在刘正午家中看人家打麻将,答辩人被刘正午喊出来才看到被答辩人母女二对一抓刘金娥的脸和头发,刘金娥被打后也还手抓周玉娥的头发,三人扭打了一起。答辩人觉得自己的岳母和妻子不对,又怕造成不好的后果,就去将扭在一起的三个人扯开,才避免纠纷的升级。答辩人是善意扯架的人,派出所介入调查情况后,没有被列为当事人。答辩人被列为被告是不适格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玉娥与被告刘少云是夫妻,原告阳青莲是被告刘少云的岳母,周玉娥、刘少云与被告刘金娥是六都寨镇港洪村的近邻。周玉娥认为刘少云与刘金娥有婚外情。2021年3月3日,原告周玉娥,阳青莲到六都寨街上去玩,碰见被告刘少云的三个债主,被告刘少云的债主要原告周玉娥带他们去找被告刘少云要账,去找刘少云的时候,看见刘金娥在刘正午家的屋坪上与邻居聊天,双方相距只有1至2米,周玉娥骂刘金娥是“婊子”,刘金娥听见周玉娥骂她,就双手抓住周玉娥的头发,周玉娥也顺势抓住刘金娥的头发,刘金娥用右脚往周玉娥右膝盖位置踢了两脚,抓着周玉娥的头发往地上按,周玉娥被按倒在地后,阳青莲就过来帮忙抓住刘金娥的头发,三人扭打在一起,刘少云过去扯架,将三人拉开,阳青莲松开手后就倒在了地上,刘金娥见阳青莲放开手后,又踢了周玉娥右膝盖位置一脚,转身后再踢了阳青莲几脚。随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事态平息。

阳青莲受伤后,于2021年3月3日至6月10日到隆回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口腔粘膜挫裂伤。2021年3月7日口腔科:外伤致上前牙松动出血4天,查:6┽6烤瓷牙修复,松动度(‖),下颌活动义齿修复,下前牙区可见牙龈增生,上颌可见多个残根。X片:54┽牙根情况较好。诊断:1、上颌固定义齿松动;2、下颌牙龈增生。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据医院资料,被鉴定人阳青莲有头部挫伤,颜面部挫伤,口腔粘膜挫裂伤,若委托人调查证实其受伤属实,则其损伤构成轻微伤。周玉娥受伤后,于2021年3月3日至6月6日到隆回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侧冈上肌腱损伤。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玉娥头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冈上肌腱损伤;如委托单位调查其头部、左肩部受到外力作用,则其损伤评为轻微伤。

原告周玉娥受伤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3709.94元。2、法医鉴定费800元(原告计算在医疗费中)。以上损失共计4509.94元。

原告阳青莲受伤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10401.89元。2、法医鉴定费800元(原告计算在医疗费中);3、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以上损失共计11701.89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被告因口角导致打架,从打架的起因到过程,双方均有过错。原告周玉娥的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损失共4509.94元,由被告刘金娥承担70%即315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周玉娥自负。原告阳青莲的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11701.89元,由被告刘金娥承担70%即819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阳青莲自负。两原告伤势轻微,其他损失不予认定。被告刘少云参与打架的证据不足,依法不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金娥赔偿原告周玉娥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损失315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刘金娥赔偿原告阳青莲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损失819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周玉娥、阳青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刘金娥负担100元、由原告周玉娥、阳青莲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 员 刘剑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龙良碑

记 员 朱 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