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顺宽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0103刑初1289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顺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顺宽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顺宽及其辩护人张馨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13日01时56分许,被告人廖顺宽醉酒后驾驶云A×××某某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24.95mg/100mL(乙醇/血)。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材料,提取血样登记表,被告人廖顺宽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同步录音录像,证人王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顺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顺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顺宽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廖顺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廖顺宽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被告人廖顺宽《工作情况说明》及工作期间获奖收表彰情况。为证明被告人廖顺宽工作勤恳,业绩突出;2.被告人廖顺宽妻子王静住院及病历记录复印件。为证明被告人廖顺宽因急于回家照顾患病妻子,焦急之下才犯下错误;3.单位出具的《取消廖顺宽同志试用期任职的同志》《工资证明》《工作表现证明》及工作岗位调整通知复印件。为证明被告人廖顺宽案发后主动向单位报备,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廖顺宽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从轻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廖顺宽案发后主动向工作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接受了单位内的批评与处罚,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3.被告人廖顺宽在职期间,做出过突出贡献,在家常年独自照顾重病妻子,是全家的唯一经济来源。建议对被告人廖顺宽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3日01时56分许,被告人廖顺宽醉酒后驾驶云A×××某某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24.95mg/100mL(乙醇/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材料,提取血样登记表,被告人廖顺宽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同步录音录像,证人王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顺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被告人廖顺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廖顺宽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顺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张春凤
人民陪审员 李明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艺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