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贵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黑2722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树贵。因本案于2021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塔检刑检刑诉〔2021〕Z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贵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31日10时5分,被告人张树贵驾驶黑P9××××号夏利牌出租车,沿塔河镇新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总队平房家属区处超车时,与同方向左转弯的石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石某受伤,案发后张树贵电话报警,塔河县交警大队于2021年9月27日将张树贵传唤至办案区。石某于2021年9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树贵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21年8月31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已赔付被害人保险金人民币198000.00元。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树贵的妻子张某1与被害人石某的妻子张某、长女石某3、次女石某4、三女石冰凌、长子石某2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学岭代张树贵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000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张树贵的行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机动车辆交强保险赔款计算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调解书;证人孟某、李某、欧某的证言;(黑塔)公(刑技)鉴(法病)字[2021]16号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树贵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树贵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树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树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威
人民陪审员 王桂杰
人民陪审员 白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