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7 0:00:00

张福妙、周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26民初5316号

原告:张福妙,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周平,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张福妙与被告周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平赔偿原告医疗费19009.95元、药费31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7524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用3400元、住宿费20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71846.5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福妙,被告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9月23日11时00分许,被告周平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长深段自南向北行驶至宁海县深甽镇长洋村老中学旁时,车身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驾车驶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花费救护车转运费1400元,医疗费19009.95元,后续治疗花费医药费312.60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伤后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在宁波日谷电器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7月工资为2011.15元,2020年8月工资为2633.05元,2020年9月工资为2280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被告撞倒受伤,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20722.55元(含住院治疗费19009.95元、救护车转运费1400元、医药费31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天×12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5969.40元[165.81元/天×12天+82.91元/天×(60天-12天)]、鉴定费700元。对于误工费损失,原告虽已达退休年龄,但在受伤前仍在参加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根据原告的报酬领取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费损失为13848元(2308元/月×6月)。对交通费,本院酌定500元。对于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000元。以上损失合计46639.95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福妙各项损失合计46639.95元;

二、驳回原告张福妙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张福妙负担315元,被告周平负担483元。

原告张福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于水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威柱

代书记员    高赞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