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晋1125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彭某某。2021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贾晏,山西晨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柳检刑诉〔2021〕108号
指
控
事
实
2021年8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晋JXXXXX小型越野车从中阳鑫岩煤矿出发,行至柳林县陈家湾乡加油站附近时,将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曹某某撞倒,被告人彭某某报警,并将被害人曹某某送往柳林县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经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9月13日,经柳林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被告人彭某某赔偿被害人曹某某家属相关费用728000元,曹某某家属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从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