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0 0:00:00

许立国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立国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1223刑初99

  公诉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立国。因犯盗窃罪于2019226日被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0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8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2,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西检刑诉(20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立国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11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孟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立国及其辩护人王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810日、17日,被告人许立国分别窜至西丰县房木镇大湾村柏祥屯和幽雅村半拉瓢屯,从窗户侵入被害人占某某、惠某某、郭某某家,将占某某家的现金人民币7900元盗走,将郭某某家的价值人民币6217元的首饰和现金人民币600元盗走,在惠某某家未盗得财物,盗取的款物被许立国挥霍。2021825日,被告人许立国到西丰县公安局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王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占某某、惠某某、郭某某陈述,被告人许立国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立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立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犯罪未遂的从轻量刑情节和累犯的从重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许立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许立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许立国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其部分犯罪未遂,建议对许立国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

  12021810日,被告人许立国窜至西丰县房木镇大湾村柏祥屯被害人占某某家,趁占家无人之机,从窗户侵入室内,将现金人民币790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

  22021817日,被告人许立国窜至西丰县房木镇幽雅村半拉瓢屯被害人惠某某家,趁惠家无人之机,从窗户侵入室内,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32021817日,被告人许立国窜至西丰县房木镇幽雅村半拉瓢屯被害人郭某某家,趁郭家无人之机,从窗户侵入室内,将价值人民币6217元的首饰和现金人民币600元盗走,后许立国将赃物变卖,赃款被其挥霍。

  以上,被告人许立国入户盗窃作案三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4717元。2021825日,被告人许立国到西丰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某、王某、涂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占某某、惠某某、郭某某陈述,被告人许立国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户口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立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因本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立国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立国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第二起入户盗窃未遂,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立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825日起至202211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立国违法所得人民币14717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退赔被害人占某某人民币7900元;退赔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6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长 李瑞丰

人民陪审员杨淑艳

人民陪审员张子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超

记 员 王梓丞